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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参考

答辩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村民。

被答辩人: xxx,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133号,村民。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样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提供土地使用证,证明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必然会影响自己使用已经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为此,原审认定答辩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并不错误。

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土地证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原审向法庭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说被检的土地证系伪造,而且虽然给出的意见为被检土地证上的笔迹与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时期书写的,但因样本时间的不确定而导致不能在字迹形成时间得出确定性结论,作为证据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被采信,是原审正确的证据裁量;第

二,土地证的发放属行政行为,早年间我县农村,在土地证的发放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这不是答辩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答辩人所持土地证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定其效力时,原审缺乏进行否定的依据,原审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定也是正确的。

所以,原审认定答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判定。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二. 原审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适用法律是建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合法性时,在确定被诉的土地证上的印章为过期作废时,认定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后,依法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按上诉人的诉称引用其它条文则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6月18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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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应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律师提示: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阐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