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男: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涵。

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作为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以民为本的宗旨。

女:学习行政许可法,避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男:宣传行政许可法,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女:本次哈高科“白天鹅”药业杯《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是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的。

男:本次竞赛有43个市直部门、7个区政府、11个县(市)政府和21个共青团组织共82个代表队,全市行政机关一万三千多人参加。经过初赛、12场复赛和两场半决赛的角逐,有6个代表队脱颖而出,进入了今天的决赛。

女:今天光临竞赛决赛现场的领导有:市委常务副书记王颖同志,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方存忠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少良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桂芝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隆文同志,白天鹅集团副总经理戚善维同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春莉同志,市司法局局长傅琛清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迟荣成同志,市编委办副主任杨晓明同志,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李延香同志,还有部分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光临。

男:为了保证本次竞赛的公平和公正,我们邀请了市公证处的关艳红同志、林宝东同志作为公证员,邀请了省法制办吴隆文副主任、佳木斯市政府法制办崔杰主任、鹤岗市政府法制办张忠海主任、鸡西市政府法制办江平主任、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刘明英主任担任本场比赛的评委。让我们对他们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下面请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郭赐柱同志宣读决赛规则。

男: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参加今天决赛的各个参赛队。

一号台:方正县代表队

女:二号台:动力区代表队

男:三号台:市公安局代表队

女:四号台:市国税局代表队

男:五号台:市工商局代表队

女:六号台:市地税局代表队

男:我宣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现在开始。

女:首先进行的是必答题的比赛,分别由参赛队1号、2号、3号选手回答,编号相同的选手为一轮,共进行三轮。现在进行第一轮必答题。

男:请一号台1号选手回答1组1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1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1号选手回答2组1号题,(同前)

男:请三号台1号选手回答3组1号题,

女:请四号台1号选手回答4组1号题

男:请五号台1号选手回答5组1号题

女:请六号台1号选手回答6组1号题

(第一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现在进行第二轮必答题,请一号台2号选手回答1组2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一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2号选手(同前)

男:请三号台2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2号选手

男:请五号台2号选手

女:请六号台2号选手

(第二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现在进行第三轮必答题。请一号台3号选手回答1组3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一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3号选手

男:请三号台3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3号选手

男:请五号台3号选手

女:请六号台3号选手

(三轮必答题全部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下面进行共答题的比赛,共3道题,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参赛队在规定时间内将认为正确的答案写在答题板上。每道题答题时间为30秒,时间到不得更改答案。请各参赛队做好准备。

男:宣读第1道题,开始。时间到,请亮题板。答案正确加10分

女:宣读第2道题,同上。

男:宣读第3道题,同上。

共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下面进行抢答题的比赛,共12道题。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读试题完毕说“开始”后,方可按抢答器。每道题答题时间为30秒,犯规、答错或者超时扣10分。请各参赛队试抢答器,一号台、二号台、三号台、四号台、五号台、六号台。

女:请各位选手做准备。(男女主持人各读1道,遇犯规,涉及的抢答题作废,请观众举手,由观众答题,回答正确,送纪念品)

男:最后进行风险题的比赛,包括10分和20分两种分值题,每种分值题各有1至6号题,共12道题。每个参赛队有一次自主选题机会,被选中的题号不得重复选择。每道题答题时间10分题为30秒,20分题为60秒,答错、超时扣相应分值。请6号台选题,6号台选择的是分值题的号题,请听题……回答正确加分或者回答错误扣分。

女:请5号台选题,(同前)

男:请4号台选题,(同前)

女:请3号台选题,

男:请2号台选题,

女:请1号台选题,

(全部答题结束,核对分数,采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方世昌;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如各队有分数相同无法分出名次的,使用备用抢答题,共进行三道抢答题)。

女:获得本次竞赛一等奖的是代表队,获得竞赛二等奖的是代表队、代表队,获得竞赛三等奖的是代表队、代表队、代表队。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男:获得本次竞赛优胜奖的是市建委、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呼兰区政府代表队,获得竞赛组织奖的`是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道里区政府、巴彦县政府,获得竞赛精神文明奖的是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延寿县政府代表队,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女:现在请评委评出本次竞赛的优秀选手。他们分别是1号台号选手,2号台号选手,3号台号选手,4号台号选手,5号台号选手,6号台号选手。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祝贺他们。

男:下面,请现场观众配合一下,抽取3月27日在《哈尔滨日报》刊登的“哈高科大豆异黄酮杯《行政许可法》百题知识竞赛”奖项。这次竞赛共收到答卷3126份,获得100分的有43人,获得99分的有70人,获得98分的有24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将在获得100分的人员中抽取。纪念奖为100名,获得100分但未抽中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人员及获得99分的70人,获得纪念奖,另从获得98分的24人中抽取6名纪念奖。

女:宣读特等奖、一等奖名单,身份证号码。

男:其他奖项及领奖方式请见月日《哈尔滨市日报》。

女:请公证员公证。

公证员宣读公证书。

男:现在举行颁奖仪式。首先,请获得优秀选手奖的队员上台领奖。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春莉同志、市司法局局长傅琛清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迟荣成同志、市编委办副主任杨晓明同志、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李延香同志为他们颁奖。

女:请获得本次竞赛三等奖的代表队、代表队、

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桂芝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同志、白天鹅集团副总经理戚善维同志为他们颁奖。

男:请获得本次竞赛二等奖的代表队、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方存忠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少良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同志为他们颁奖。

女:现在,请获得本次竞赛一等奖的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委常务副书记王颖同志为他们颁奖。

男:请获得本次竞赛优胜奖、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的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奖杯。

女:法贵在执行。

男:希望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永远闪烁着法治精神。

女: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圆满结束。

男: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光临,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的收看。

合:再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竞赛主持稿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男: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涵。

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作为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以民为本的宗旨。

女:学习行政许可法,避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男:宣传行政许可法,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女:本次哈高科“白天鹅”药业杯《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是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的。

男:本次竞赛有43 个市直部门、7个区政府、11个县(市)政府和21个共青团组织共82个代表队,全市行政机关一万三千多人参加。经过初赛、12场复赛和两场半决赛的角逐,有6个代表队脱颖而出,进入了今天的决赛。

女:今天光临竞赛决赛现场的领导有:市委常务副书记王颖同志,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方存忠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少良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桂芝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隆文同志,白天鹅集团副总经理戚善维同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春莉同志,市司法局局长傅琛清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迟荣成同志,市编委办副主任杨晓明同志,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李延香同志,还有部分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光临。

男:为了保证本次竞赛的公平和公正,我们邀请了市公证处的关艳红同志、林宝东同志作为公证员,邀请了省法制办吴隆文副主任、佳木斯市政府法制办崔杰主任、鹤岗市政府法制办张忠海主任、鸡西市政府法制办江平主任、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刘明英主任担任本场比赛的评委。让我们对他们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下面请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郭赐柱同志宣读决赛规则。

男: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参加今天决赛的各个参赛队。

一号台:方正县代表队

女:二号台:动力区代表队

男: 三号台:市公安局代表队

女: 四号台:市国税局代表队

男: 五号台:市工商局代表队

女: 六号台:市地税局代表队

男:我宣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现在开始。

女:首先进行的是必答题的比赛,分别由参赛队1号、2号、3号选手回答,编号相同的选手为一轮,共进行三轮。现在进行第一轮必答题。

男:请一号台1号选手回答1组1号题,请听题…… 开始,回答正确,给1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1号选手回答2组1号题,(同前)

男:请三号台1号选手回答3组1号题,

女:请四号台1号选手回答4组1号题

男:请五号台1号选手回答5组1号题

女:请六号台1号选手回答6组1号题

(第一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现在进行第二轮必答题,请一号台2号选手回答1组2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一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2号选手(同前)

男:请三号台2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2号选手

男:请五号台2号选手

女:请六号台2号选手

(第二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现在进行第三轮必答题。请一号台3号选手回答1组3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一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3号选手

男:请三号台3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3号选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竞赛主持稿礼仪主持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大家好!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男: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人民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涵。

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作为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以民为本的宗旨。

女:学习行政许可法,避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

男:宣传行政许可法,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女:本次哈高科“白天鹅”药业杯《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是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广播电视局联合举办的。  女:今天光临竞赛决赛现场的领导有:市委常务副书记王颖同志,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方存忠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少良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桂芝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同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隆文同志,白天鹅集团副总经理戚善维同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春莉同志,市司法局局长傅琛清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迟荣成同志,市编委办副主任杨晓明同志,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李延香同志,还有部分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的光临。

男:为了保证本次竞赛的公平和公正,我们邀请了市公证处的关艳红同志、林宝东同志作为公证员,邀请了省法制办吴隆文副主任、佳木斯市政府法制办崔杰主任、鹤岗市政府法制办张忠海主任、鸡西市政府法制办江平主任、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刘明英主任担任本场比赛的评委。让我们对他们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下面请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郭赐柱同志宣读决赛规则。

男: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参加今天决赛的各个参赛队。

一号台:方正县代表队

女:二号台:动力区代表队

男: 三号台:市公安局代表队

女: 四号台:市国税局代表队

男: 五号台:市工商局代表队

女: 六号台:市地税局代表队

男:我宣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现在开始。  男:请一号台1号选手回答1组1号题,请听题…… 开始,回答正确,给1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男:请三号台1号选手回答3组1号题,

女:请四号台1号选手回答4组1号题

男:请五号台1号选手回答5组1号题

女:请六号台1号选手回答6组1号题

(第一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女:请二号台2号选手(同前)

男:请三号台2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2号选手

男:请五号台2号选手

女:请六号台2号选手

(第二轮必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现在进行第三轮必答题。请一号台3号选手回答1组3号题,请听题……开始,回答正确,给一号台加10分(回答错误不得分)。

女:请二号台3号选手

男:请三号台3号选手

女:请四号台3号选手

男:请五号台3号选手

女:请六号台3号选手

(三轮必答题全部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下面进行共答题的'比赛,共3道题。参赛队在规定时间内将认为正确的答案写在答题板上。每道题答题时间为30秒,时间到不得更改答案。请各参赛队做好准备。

男:宣读第1道题,开始。时间到,请亮题板。答案正确加10分

女:宣读第2道题,同上。

男:宣读第3道题,同上。

共答题结束,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

男:下面进行抢答题的比赛,共12道题。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读试题完毕说“开始”后,方可按抢答器。每道题答题时间为30秒,犯规、答错或者超时扣10分。请各参赛队试抢答器,一号台、二号台、三号台、四号台、五号台、六号台。

女:请各位选手做准备。(男女主持人各读1道,遇犯规,涉及的抢答题作废,请观众举手,由观众答题,回答正确,送纪念品)  女:请5号台选题,(同前)

男:请4号台选题,(同前)

女:请3号台选题,

男:请2号台选题,

女:请1号台选题,

(全部答题结束,核对分数,采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方世昌;男女主持人交替报分。如各队有分数相同无法分出名次的,使用备用抢答题,共进行三道抢答题)。

女:获得本次竞赛一等奖的是    代表队,获得竞赛二等奖的是  代表队、 代表队,获得竞赛三等奖的是  代表队、代表队、代表队。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男:获得本次竞赛优胜奖的是市建委、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呼兰区政府    代表队,获得竞赛组织奖的是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体育局、道里区政府、巴彦县政府,获得竞赛精神文明奖的是市人防办、市司法局、市房产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延寿县政府代表队,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男:下面,请现场观众配合一下,抽取3月27日在《哈尔滨日报》刊登的“哈高科大豆异黄酮杯《行政许可法》百题知识竞赛”奖项。这次竞赛共收到答卷3126份,获得100分的有43人,获得99分的有70人,获得98分的有24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将在获得100分的人员中抽取。纪念奖为100名,获得100分但未抽中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人员及获得99分的70人,获得纪念奖,另从获得98分的24人中抽取6名纪念奖。

女:宣读特等奖、一等奖名单,身份证号码。

男:其他奖项及领奖方式请见  月 日 《哈尔滨市日报》。

女:请公证员公证。

公证员宣读公证书。

男:现在举行颁奖仪式。首先,请获得优秀选手奖的队员上台领奖。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同志、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春莉同志、市司法局局长傅琛清同志、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迟荣成同志、市编委办副主任杨晓明同志、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李延香同志为他们颁奖。

女:请获得本次竞赛三等奖的   代表队、 代表队、

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桂芝同志、市政协副主席杨亚光同志、白天鹅集团副总经理戚善维同志为他们颁奖。

男:请获得本次竞赛二等奖的   代表队、 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方存忠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方世昌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少良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陆文君同志为他们颁奖。

女:现在,请获得本次竞赛一等奖的   代表队上台领奖。请市委常务副书记王颖同志为他们颁奖。

男:请获得本次竞赛优胜奖、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的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奖杯。

女:法贵在执行。

男:希望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永远闪烁着法治精神。

女: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决赛圆满结束。

男: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光临,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的收看。

合: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例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