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产业组织结构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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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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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产业组织结构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我国产业组织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厂家分散化、企业规模小型化和组织联系刚性化.针对企业经济联合是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的.重要途径,提出了企业经济联合的若干创新思路.
论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本文从产业引导、需求、供给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产业发展的思路和发挥政府职能、整顿产业市场、加强自主创新三大对策.
当前我市肉牛产业发展问题与对策##市畜牧水产局在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结合当前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特别是围绕重点特色肉牛产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肉牛产业发展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肉牛产业存在问题
一是肉牛育肥场普遍存在空栏现象;二是牧草种植面积得不到落实,特别是青贮饲料不足,造成冬季和初春牧草严重匮乏;三是资金投入不足,肉牛育肥场、可繁母牛培育、技术培训等整个产业链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状况;四是可繁母牛数量少,无法解决各育肥场架子牛来源,必须依靠山东、河南等地调进,极易受架子牛价格、疫病、运输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五是肉牛饲养管理、标准育肥技术尚未得到普及,育肥场管理人员、技术员和专业技术干部对肉牛现代化饲养和科学管理技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六是各育肥场与宏宇牧业公司之间尚未找到利益平衡点。
二、肉牛产业发展对策
1、抓住春季有利时机,做好空置补栏工作。各县要按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肉牛育肥任务的目标,逐级落实到各肉牛育肥场,要求各育肥场排好进出栏时间表,有计划地做好补栏工作。当前,正值春暖花开、气候适宜季节,是肉牛补栏最佳时期,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落实各育肥场补栏进度。
2、大力推行种草养畜,推广青贮饲料技术。各地要尽快落实市畜牧水产局20xx年《种草养畜工作意见》,积极推行粮、经、饲“三元”结构调整,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和引导农户特别是肉牛育肥场种植青饲玉米、杂交狼尾草、墨西哥玉米、黑麦草等优良牧草品种。落实牧草种植面积,推广种植新技术,合理解决豆科和禾本科牧草合理构成,提高蛋白质含量高的牧草比例。同时,大力推广青饲玉米的种植,广泛开展以青贮玉米为主要原料的青贮料,改变现在各育肥场主要以杂交狼尾草,冬养以稻草为主的饲养模式,确保牧草四季均衡供给。
3、加大资金投入总量,打牢肉牛产业基础。肉牛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投入量大,必须解决好资金来源问题。一是围绕我市肉牛产业化发展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上报一批项目,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二是争取农业、财政、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等部门的有关项目资金,统一规划,捆绑使用。三是争取金融部门扶持力度,帮助肉牛加工企业、养殖企业、养殖户解决生产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设立肉牛专项基金。五是建立肉牛贷款担保中心,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多渠道融入的资金重点用于黄牛品种改良,扩充和壮大母牛群,扶持肉牛加工养殖企业。
4、加快品种改良速度,壮大可繁母牛群体。##市肉牛产业发展的关键与难点在于黄牛品种改良的力度与速度。一是能否培育出个体大、肉质优的架子牛是肉牛肥育与加工的关键环节,我市肉牛发展的速度能否上规模取决于黄牛改良的速度与力度,因此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可繁母牛的扩充,制定地方政策,保护杂交一代和二代母牛。各地要落实市政府下达引进杂一、二代可繁母牛10000头任务,安排好每月、的引进数量,不断扩充和壮大可繁母牛群。二是大力推广宁化县流动冷配车的`做法,把冷配器械送到各村,方便农民,增加母牛冷配数。三是要科学制定肉牛良种繁育技术路线。一方面抓“级进杂交”,从根本上改良本地黄牛品种;另一方面抓好三元杂交,既可以提供杂一、二代母牛,又可为肉牛育肥场提供杂一代和杂二代公牛供其育肥。四是出台鼓励饲养杂一、二代可繁母牛政策,调动广大农户饲养可繁母牛的积极性,把肉牛产业基础打牢夯实。
当前我市肉牛产业发展问题与对策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
□韩立冬 (作者单位:山东行政学院)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截止19底,全年下岗无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约1000万人。还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300万人,预计到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将达到1600万。
失业,这个人们讳莫如深不敢面对的问题,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多年来,我们把失业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其实,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失业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有人说,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同时就选择了失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正视失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何为失业保险?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其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两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应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至今,在对社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拟就以下三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1995年全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有15.1亿元,其它3.8亿并未用于正常的使用方向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用由劳动部门单独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失业保险资金流失严重,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在有些地方,一些手持“大哥大”的人竟排在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队伍中。因此,建议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资金运营要分开,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资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在发放救济金的过程中,对领取者的资格要作详细的调查,防止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减少失业保险机构的费用开支,使救济金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另外,应设法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自身增值能力,可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变单纯靠外界“输血”为“输血”与自我“造血”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利于社会安定。但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受国家劳动部就业司委托,对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次调查结果显示,在28.9%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只有2.2%的人可以从国家拿到失业救济。这就说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
关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1993年《规定》将实施对象规定为七类:(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5)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6)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可见,这部法规所规定的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省市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但大多数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未开展失业保险。社会保障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是重要的就业渠道,不把其纳入社会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来,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保持社会安定。因此,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全体职工共同参加的失业保险是当务之急。上海市于1992年便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的职工,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劳动者失业后,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大部分失业者收入下降,生活水平较低,上面提到的北师大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失业后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57.8%。在其日常开支方面,有71.2%的下岗职工每月的支出主要用于食品,维持生存。按恩格尔定律,这属于很低的生活水平。据统计,1995年失业保险资金收入34.61亿元,实际的失业救济金支出有17.89亿元,被救济的153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1169.3元,即每人月均97.44元。而全国职工的人均工资为5500元,被救济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1.26%,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险水平有待提高。
失业救济金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可以考虑按以下三个原则:一、失业救济金应界定在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二、失业救济金不应等同于甚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如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失业救济金,则失业救济金就丧失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三、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既应考虑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保障其家属的最低生活。目前世界上推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很多国家都考虑到这一点,如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发放标准是:需要抚养子女的为本人失业前纯工资的69%,无子女的为60%。我国规定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这本来已经极为有限,但很多地方甚至未达到这一水平。因此,目前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起不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标准发放,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前面提到失业保险有两大功能,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这两大功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状况也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搞单纯的失业救济。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
庞大的富余人员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大障碍,一些企业为解脱包袱轻装上阵,将大量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而为了确保数以千万计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将不得不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这样反过来又将包袱推给了企业,形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多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机构可资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企业多接受就业困难的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失业保险机构可提供部分资金。年国务院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机构就可直接资助这些机构。这样从外部劳动力市场与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方面加强人力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减少失业风险。
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内容,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而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
总之,用积极的促进再就业来代替单纯发放失业救济,是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
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当前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也与相关法规不尽健全和完善大有关系,而且原有的两部失业保险法规早已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为确保失业保障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国的失业保险法已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问题与对策
□韩立冬 (作者单位:山东行政学院)
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截止1997年底,全年下岗无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约1000万人。1998年还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300万人,预计到20全国下岗失业人员将达到1600万。
失业,这个人们讳莫如深不敢面对的问题,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多年来,我们把失业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其实,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失业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有人说,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同时就选择了失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正视失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何为失业保险?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其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两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应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至今,在对社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拟就以下三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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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证券 廖梓君
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是一项刚刚起步的崭新事业,市场对其的认识大都还停留在有关概念和作用的理论介绍上,而具体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运作、如何管理却少有探讨研究,尤其是对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微观层面的方法论,如投资策略、经营风险等问题涉及不多。本文现结合我们在实际参与投资基金工作中的切身体会,重点探讨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后在具体投资管理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基金为规避投资风险所应采取的相应策略。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大背景下,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各个领域无一例外地都具有浓厚的中国本土色彩。如何既引进国际先进的基金管理技术和机制,又能因地制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产业(风险)投资实际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重大投资失误呢?因此,对过去一段时间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走过的歧路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思考,总结业内人士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对发展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的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将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大致分为两类:投资于已经开始批量生产的企业、提供资金进行扩大规模生产的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刚完成商品化样机阶段的企业称为创业投资基金,又称风险投资基金。在国外较少这样分类,而是统称为直接投资基金。虽然有时我们会看到一些叫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但实际上仍是我们认为的产业投资,所以国外在叫法上也没有完全统一。
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实践回顾
随着改革开放,瞄准我国经济快速成长的国外投资基金开始进入我国,1990~,先后进入我国的国外直接投资基金总额保守估计约40亿美元。从宏观上讲,直接投资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即通过资本与财务方面的运作,从而达到增值的目的。外国直接投资基金的进入,为我国投资领域带来了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形式。另外,90年代中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广东、上海、北京、西安等地,陆续也建立起一批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公司。这些以财务性投资形式运作的国内外资本,对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推进新型投资理念的建立无疑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虽然有几百亿人民币的投入,但投资绩效却不容乐观,投资成功的例案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境外进入我国的近40多亿美元的投资基金几乎都遭遇“滑铁卢”。这些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回报远远低于预期值。又如在港上市的11只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的每单位市场平均价格较其平均净资产值折扣率均超过了50%,同时,超过80%的投资我国的基金净资产值都低于其投资成本,也就是说,基金的投资者实际上蒙受了双重损失。上述这种令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沮丧的投入产出结果,直接导致了自19以来进入我国的直接投资基金数额的急剧下降。事实上,自年后已经没有新的财务性投资基金进入我国了,以基金形式进入我国投资的外资几乎断流(但对国内新兴的IT行业的投资除外,自中开始,我国IT 行业有引进国际风险资金的个案存在)。正如一篇专业研究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为什么我国经济平均以两位数字的速度增长,而我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却跟不上同期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通过一段痛苦的磨难和反思,业内人士能够逐渐以较为平和的心态面对现实,并思考所遇到问题的症结何在,从一个个单一的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剖析探究发现:很少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后的现金流量能达到投资前的预测水平。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投资环境的不健全、在我国很难监控被投资企业、缺乏退出的渠道等等因素。但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法的失误所致。
投资策略和方法的失误
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
1992~1995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在我国的直接投资基金进行实践所依据的基本概念是:我国经济有超过两位数的增长,挑选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行业,同时挑选行业前三名的企业,在该企业扩张阶段进行投资,再加上专业投资机构的增值服务,那么应该可以在几乎零风险的情况下实现20%以上的投资回报。基于以上概念所制定的投资策略是:1.选择超过经济平均增长水平的行业内的前几名企业;2.选择处于投资扩张阶段的企业;3.企业须有三年赢利增长记录,并用过去业绩判断管理水平;4.全部现金投入占小股;5.参加董事会,但不参与日常管理;6.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推动赢利增长,进而企业上市后套现。
上述概念很容易被大众了解,也很容易被推销出去打动投资者。但投资的实际收益情况如何呢?实际上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达到投资前的利润预测,较好的情况是企业虽然没有预期的利润回报,但还能维持投资前的利润水平,较差的情况是企业甚至连投资前的利润都达不到。当时典型的沮丧说法是:我国的企业不投资还好,一投资利润就往下掉。初时,投资方的直觉反应是企业会不会在做手脚。但仔细一想这种可能性不太可能,因为基金每个月都会收到企业的财务报表,基金有一套成熟的财务预警机制,企业每年还要经国际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不太可能在发生重大财务问题时没被发现。另外,即使个别企业发生欺骗行为,但所有企业利润回报都很差,就不能简单地以欺骗来解释了。认真探询其原因,上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方法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市场环境。
首先,重复建设造成我国产品生命周期较短。
1992~1995年我国经济经历了两位数的高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经济的总体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社会总体购买能力还很有限,消费结构比较单一,投资热点不多。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运行还不成熟,透明度也还很低,企业行为成熟度不高,突出表现为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不注重产品技术创新和企业战略制定,同时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冲击正品市场,经典行业进入的壁垒原则,如投资大、见效慢、技术含量高等条件都挡不住企业介入为数不多的几个赢利行业。这样的结果是生产能力快速进入过剩,全行业赢利水平很快下降甚至亏损,一些高毛利
率产品能在短短二、三年内变得没有钱可挣了,大举投资维生素C、浮法玻璃、VCD、鳗鱼养殖等等都是惨痛的教训。投资热点少、企业不成熟、盲目重复建设,再加上企业急功近利不注重技术创新,形成了我国企业发展不同于国外的一个特点,就是产品生命周期普遍较短,很多在国外有七、八年生命周期的产品,在我国的赢利状况从明朗化到产品跌入低谷,仅仅只有三、四年的时间。
现在再回头看看多数直接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投资策略,通常是以在国外的经验推断我国的情况,即通过对企业以往三年财务状况的审计,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产品发展水平,但事实上这时候恰恰是很多被投资企业的黄金时期。假设产品生命期只有五、六年的话,完成投资、购买设备到可以投产时,该产品可能也已进入低赢利状态了,这就出现了令很多基金经理沮丧的投资结果。
其次,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企业管理层普遍还不成熟。
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管理层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的定位、产品技术创新、对市场的把握和对待股东的态度等方面。作为经营实体,企业存在的目的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应以为股东创造最多利润为己任。但是,长期的国有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企业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资产尤其是有形资产的最大化。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领导人虽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但是他对企业资产有完全的处置权,是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者,社会评价成功的标志也是看该领导人能控制多少资产,对企业评判的标准是产值、固定资产、人员等指标。这无形中就造成了企业行为追求资产最大化的倾向。这种追求资产最大化的倾向不光存在于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也相当程度地存在。
企业管理层的不成熟,还表现在对企业的生产前景普遍过于乐观,企业预算普遍不能完成,对企业缺乏控制,对市场可能的变化缺乏风险意识。国内企业对计划预算管理相当不重视,对年度计划的制定更多地是跟着感觉走,一个经常性的理由是市场变化太大、预算没有用。同时企业内部又缺乏一套有效的预算控制系统,不能有效地根据市场的变化重新配置内部资源,以保证年初预算目标的实现。预算缺乏控制导致了企业运行的低透明度,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基金经理将企业的预算作40%折扣后再行考虑。从以往的经验我们看到: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在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压力时,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可能还比较经济和理性,而当这种压力得到无约束的缓解时,如基金注入数额巨大的资金后,他们的决策就可能出现非理性和非经济的倾向甚至行为了,比如盲目上马尚未经仔细研究论证的项目,将投资资金投向非生产领域的奢华消费上,如购买汽车、住房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国内企业管理层的现状有了大致的认识,现在我们回头反省一下现有基金的投资策略是怎样安排的:现金投入占小股,参加董事会,但不参与日常管理。在没有控制权和经营权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情况下,基金投资的权益如何保障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如果企业有一个值得信赖的领导班子,很多风险是完全可以控制的。投资成功与否,人是第一位的,投资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人的投资,是对人预期成功的投资,人在企业中的作用提到任何高度都不为过。但也正是对“人”的判断最为困难,既没有定量的标准而且判断又非常地个性化。因此,我们基金认为上述的被动式管理并不完全适合我国,这样的投资策略在发达国家适用,在我国就会带来投资的额外风险。在今后的实践中,基金有必要对以往的投资策略进行调整,要把对企业管理层的评价始终作为第一要素考虑,关键是看企业管理层是不是一个具有可塑造性的班子。同时,基金管理人要更积极地影响、灌输、引导企业,要加强控制和约束。当然,这要有一个条件:在很多方面,基金管理者要比企业管理层看得更高、更远。
适应我国产业(风险)
投资基金的优化策略
下面就基金管理的一个重点――投资策略的制定谈谈我们的观点和认识。
一、 选择合适的投资阶段,做真正的风险投资
我国经济从1995年前的过热很快进入到开始的通货紧缩,GDP从1991~1995年的年平均增长12%降到19的7.8%,反映在日常投资工作中就是明显感到进入1996年以后,更加难找有价值的投资机会。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经济总体发展速度下降,造成企业销售增长速度随之下降,经济不景气也进一步加剧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投资价值企业的总体数量下降,这是主要的因素。第二个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拓宽,如国内A股上市企业数量的剧增。虽然表面上对A股上市企业有很多的要求,但在实际投资及投资后的监管方面,投资基金比A股上市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管力度要大得多。上市本身对企业是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在上市的大帽子下可做很多文章,所以选择上市成为企业首选。面对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数量的整体减少以及我国目前产品生命周期短的现实,新成立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阶段时可能应投资更早期的项目,即投资开始商品化生产且有一、二年赢利记录的创建期后期的企业。创建期企业在内部管理如开发、设计、生产、财务等方面不如扩张期企业成熟,相对而言管理风险较大,但对比扩张期企业所面对的社会生产量迅速增长的市场风险,前者更容易被接受,因为管理风险是内部风险,容易发现和控制。投资创建期后期的企业可能还可以享受一、二年企业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好处。而投资创建期初期的企业,不仅面临着企业的管理风险陡然上升,同时产品被市场接受的风险也加大,投资于该阶段的风险和投资扩张期企业的风险相比较,则是另一范畴的事了,更多地是在进行产业投资还是进行风险投资之间比较。
事实上目前社会各界大力推崇风险投资,除了风险投资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品竞争力方面的积极意义外,从投资机构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是一个不得不为之的出路。因为在我国企业增长潜力转弱的背景下,有成长性的扩张期企业愈来愈难找到了,只能将投资阶段往前提。另一方面,创建期的小企业要能脱颖而出,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只能走技术创新的道路。结合投资机构的投资趋向,投资高技术含量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为社会各界所大力推崇确有其原因。
二、 投资熟悉的行业且投资行业
相对集中
我们强调投资行业应相对集中,原因基于三方面的考虑:投资前分析、投资后监管和投资附加值的提高。投资机构管理经费和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具备增长潜力的行业都进行分析、研究和考察,只能重点对其中几个行业进行深入了解。如果投资行业太分散,基金经理对所投资行业缺乏较深的理解,就不能有效地对企业的一些非理性决策提出建议和进行约束,很容易造成投资的损失。投资行业相对集中就能以做一个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做好一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投资机构的资源,反过来又可以将该行业的.研究做得更深入、细致。对投资后企业的监管也一样,如果对行业情况不了解,同样会出现被动局面。企业管理层与基金经理对企业信息占有是不对等的,管理层日常经营企业,掌握企业方方面面的情况,而投资经理不可能对企业有如此深入的了解。如果基金经理对行业再不了解,就很难对管理层提出的经营分析作出正确判断,更谈不上以高水准专业化的服务引导企业了,更多地只是由着管理层去了。从提高投资附加值的角度看也是一样的。关于投资附加值下面将专题讨论。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非常重要,但我国经济波动较大,高增长行业也经常变化,所以要求基金经理努力学习,掌握最新行业变化情况,以适应投资形势的变化。事实上,国外较有影响的投资机构都有较强的行业特点,一般也不轻易变化。
三、强调提供投资附加值
投资附加值是指投资机构除了资金投入之外对企业在销售、管理、寻找策略伙伴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基金投资相对行业策略投资而言属于财务性投资,特点就是没有自己的产品,不以推广品牌和市场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资本运作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企业选择投资者时,除了投资条件外还看重哪一家投资机构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附加值。在我国,经理层往往既是管理层又是中方股东代表,基金投资如果仅仅只是投入资金,在企业遭受市场、管理等的多层压力下,管理层非常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出现不配合的情况,这时基金作为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漠视和侵害。在投资较早期项目时尤其如此。如果基金能够提供投资附加值,就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如果基金投资自己所熟悉的行业且投资行业也比较集中,基金完全可以也应该提供优质的投资附加服务。基金可以将自己对行业的了解、相关公司的统计资料、其他公司的经验教训告诉企业,对企业在市场、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提出建议,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为企业引进行业策略伙伴,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进而增加企业的价值,实现“双赢“的局面,即企业与基金两者都共同受惠。
目前投资机构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真正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多,提供投资附加值将是投资机构确立自己在投资行业中地位的重要标志。今后直接投资领域的趋势将如目前国外情况那样,一个投资机会将以最具该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为龙头,相关背景的几家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相互补充、共担风险。
四、设计合理的股东结构
从现有的直接投资基金实践中发现,被投资企业股东结构较多是由中方股东与基金两家,即“1+1”模式组成。现在看来这种模式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当双方意见不同时容易造成双方对立的局面。当双方对立观点无法统一时,更多地只能是基金投资者迁就企业的决策。如果这时候有第三方股东,回旋余地就比较大,形成的决议更容易让各方心平气和。顺便说一下,我们的基金投资项目虽然都有一票否决权,但感到在我国一票否决权更多地只是一种威慑,靠董事会投票形成的决议对企业到底有多少约束力是值得考虑的。双方意见不同时要通过董事会投票来决定,在“1+1”模式下,局面可能已经不可收拾了。因此在国内投资时应尽量安排设计“1+2”模式,即有2家投资机构一起投资比较好。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一般规模较大,如果再能找到行业策略伙伴一起投资,即采取“1+2+1”模式,哪怕他们只占较小股份,那就最理想了。因为行业策略伙伴对行业情况非常了解,且行业策略伙伴因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他们的建议往往比较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另一方面行业策略伙伴也是基金投资套现的重要对象。
五、 接受合理的企业资产定价
作为财务性投资,在投资企业过程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相对而言,有形资产评估不会有太大分歧,难点在无形资产的评估,特别是以后产业投资基金将面对较多的技术含量高的创建期企业。对投资者而言,任何资产价值评判一定是以创造利润多少为基础的,无形资产评估也是一样。在投资谈判过程中,企业往往很难接受这点。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看法大致有二类:一是以它开发这项技术或创立品牌的成本来计算,一是根据他们的“感觉”。 以开发该技术和品牌的成本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依据是可以的,但不能是花多少钱就认为无形资产就值多少钱,那种在电视台花300万做广告,就把这300万作为计算无形资产的依据是错误的。另外,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花费而并不带来超额利润的部分,也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贡献。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根据自己的“感觉”,往往过高地估计自己企业的无形资产,经常津津乐道地谈论可口可乐值多少多少百亿美金。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所以他们希望通过无形资产的评估来肯定他们的工作,这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投资者评估无形资产的标准就是只看是否能带来超额利润。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估,高科技风险项目的无形资产评估有时只能靠感觉。技术含量越高、企业越早期、营业记录越短,无形资产越不容易确定。因此,有人说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与其说是一门技术,还不如说是一门艺术。投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策略上建议多投一些项目,每个项目占股较小,期望一、二个项目的高回报,弥补其他项目的损失。
六、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投入的方式
由于国内市场波动大,以及高技术含量项目各种不确定因素多等原因,使得在进行产业投资时,事先确定的投资市盈率往往比较盲目;而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对产品的市场前景更难于把握。为减
少基金的投资损失,可以考虑分期投入,即将计划投入的资金、无形资产的投入与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市场表现挂钩,当企业达到预期目标时,再投入一部分资金。当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将重新讨论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并决定下一步是否再投资。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风险较小,但与现行法律有些不符,在操作程序上需要订立更加严密的法律合同加以约束。
七、尽量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
前几年在国有企业改组过程中,“剥离”是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即将不良资产剥离由总公司负担,留下优质资产独立运行,以期可能发挥资产存量的作用。我们在以前的基金投资工作中,也接受这种概念,普遍使用“剥离”的方法。通过几年实际运行感到这种方法给投资后监管带来了太多的麻烦,突出表现为关联交易。剥离的目的是想将不具效益的资产、相应的人员、负债与优质资产在法律意义上分开,具体表现为将一个产品、一个车间或一个分公司独立出来,但实际上由于合营公司与原母体公司是同一决策系统,很多时候是同一套人马,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合营企业在资金、地位、收入等等都处于有利位置,非合营部门就会有不平衡心理,因此,合营企业管理层就很难做到避免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母公司关系时真正去维护合营企业的利益。事实上,合营企业管理层在内心中更多地是将合营企业看作一个子公司,而不是有基金股份的独立运行的法人公司,更多地强调“统一协调、统一运作”。
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不管合营企业是否与母体公司存在产品上下游关系,关联交易都普遍存在,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有的通过母公司销售产品回收货款长期不返还合营企业,有的以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为母公司向银行贷款,有的用合营企业存款偿还母公司贷款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外界对关联交易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剥离”进行的部分合资带来的另一问题是,总经理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合营企业的工作,相当部分时间要去处理合营企业以外的事物。“剥离”带来的种种弊端,不仅仅出现在国有企业中,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同样有这类问题。因此,今后遇到类似情况要慎之又慎,否则投资后的监管战线太长,不利于维护基金的权益。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下)
(4)依法裁判原则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也就是依照法律规范的裁判。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典化运动的影响,都把“依法治国”作为立宪的根本宗旨,反映在司法程序中则是要求依法裁判。法官的职责在于适用法律,司法裁判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品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原则,已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的接纳。即使是在以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staredi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也是司法程序中一个最为普遍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裁判所确立,便构成一个日后不能背离的先例,或者一个恰好有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厦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存的法律。国家现存的法律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司法机关依据现存法律进行裁判的旨意在于:一方面便于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对司法裁判的结果作出预测,从而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对司法专断起到约束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容易有偏见且既软弱又动摇不定的法官来讲,可以起到“后盾”的作用。二是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地适用法律。司法裁判既是法官对于案件适用法律并进行个别性的法律判断过程,也是一个“人为”的过程,由于现实生活关系千变万化,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客观性,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裁判上主要采用合议制,使合议庭的组成者即所有法官的判断尽可能达到一致,从而克服法官的主观性和个性,接近适用法律的客观性。三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守法律。司法裁判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对于司法裁判因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侵犯当事人和有关关系人权益的,除了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法官个人的执法责任。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完善依法裁判所须具备的上述内容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遵守程序法并重新认识程序法的作用。我们知道,“程序优先”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通用术语,它的产生及发展归功于英美法中的陪审制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遵循先例原则和衡平法的'发展。(注: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根据英美法中“程序优先”的理念,司法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认可才是衡量司法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准。因而,“程序优先”或“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理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就大陆法系而言,对欧洲大陆产生深刻影响的罗马法从未采用制定法制的形式,而且只含有相对来说数量很少的程式化法律规则,(注:参见(德)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因此,早期大陆法系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制定法(实体法)的现象是存在的。作为大陆法系的源头即罗马法而言,最先发达的是诉权,并且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制。(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8页。)随着法典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则极度推崇制定法并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他们在理论上将程序法仅仅理解为如何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性规范,有时还将程序法理解为实体法的“助法”或实体法的“附带性规范”;在司法程序中,他们以“完美无缺”的实体法为前提,将司法程序仅仅看作是以判决的形式产生其结果的机械过程或者就是这个机器本身,孟德斯鸠作为法治理想而描绘出来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正是这种程序观念的象征。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实施的实践早已打破了实体法本身完美无缺的神化,实体法的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判断这一点已是无可非议的事实。在法国,拿破仑所谓用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即可调整人间一切关系的豪言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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