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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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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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个人总结,本文共13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个人总结
200X年,我公司在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下,以建设三化一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强县、和谐阳东、宜居新城”为目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建设的高度,通过转变观念,强化措施规范依法管理,落实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计划。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良好,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为我公司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200X年xxx小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筑安全生产主要基本情况
1、落实责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与各施工班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在全小区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本着立足实际、区别对待、明确责任、任务负担的原则。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控全小区的建筑安全生产进度形势。及时通报全区每个月安全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依法管理,注重实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 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责任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定期的大检查及不定期的检查,严把安全许可关,提高工作效力,确保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无事故。
一年来,各建筑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到位,严格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做到责任人人明确、要求个个清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机构、人员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各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治理工作到位。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末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良好。
二、建筑安全生产措施
1、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坚持不懈地抓好生产安全管理。
2、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情况,采取日常检查及节假日安全检查。检查中同时对各施工队执行国家基建程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等内容进行检查。
3、深入开展针对现场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工程、井字架、塔吊、高空作
业、基坑防护、围墙、施工机具及临建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排除各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并派专人跟踪落实整改。
三、大型施工机具登记
1、一队:双拼别墅塔吊2台,D1-1~D1-3栋塔吊1台,D4、D5栋塔吊1台。
2、二队:联排别墅塔吊2台。
3、三队:C1栋塔吊1台,人货梯1台;M1栋塔吊1台。
4、四队:D1~D3栋塔吊1台,井字架2台。
四、整体施工进度概况
1、双拼、联排别墅区已经竣工。
2、C1栋完成屋面西瓦、内抹灰;外墙装修装饰完成到九楼。
3、M1栋完成地面三通一平。
4、D1~D3栋完成屋面防水层;内墙抹灰至三楼,外墙装修装饰至七楼。
5、D1-1~D1-3栋完成13层框架结构。
6、D4、D5栋完成2层框架结构。
7、别墅区已完成地下供、给、排等各类管道、路面浇筑及绿化。
8、完成环山大道路面浇筑。
9、半山公园、防洪池等绿化景观完成70%的工程量。
五、200X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1、首先做好春节放假期间建筑工地上的安全防护工作。让建筑业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过上欢乐、详和、幸福的节日。
2、在上一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提高施工队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
4、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监管。严格监督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加大对新开工的M1栋的安全施工条件审查,进一步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技术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
6、加大对施工起重机具的监管,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核查制度和标准,指导各施工队广泛开展创建活动,采取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施工队参与度,引导、督促施工队积极打造优良工程;创建文明工地。
一、召开上半年度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
6月9日在会上传达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布置“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防台防汛工作,对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事故管理程序》、《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宣贯,对工程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出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的宣传工作,我站购置并向监理、施工单位发放了50盘安全知识宣传片。
二、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根据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沪港安(XX)15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防汛防台预案》;针对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下发了沪港安质监[XX]24号文《关于做好XX年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八项工作要求;对重大工程、主要施工现场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成立施工现场防汛防台领导小组,落实抢险队伍;建立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三、对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宣贯。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推进《施工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XX新规范的贯彻实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用电,我站对上海航道局所属六家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及安全员进行了《施工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XX)规范标准的宣贯,参加人员共计50多人,受到了施工单位欢迎。
四、开展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现场推进会。
为全面推进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我站在上海港罗泾二期水工码头b标开展了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观摩推进会,共有20多家施工监理单位参加了观摩活动,为水运工程全面推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树立典型。
五、开展上半年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按照港口局的工作要求和我站年度工作计划,本次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工程码头、陆域房建工程;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重件码头工程;上海外高桥电厂三期工程卸煤码头工程;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一期工程1#线船坞工程、3#线船闸、船坞、港池、室内船台、横移区工程等10个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标段,涉及9家施工单位、5家监理单位。我站重点检查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安保体系、质保体系落实及运转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止工作的开展情况;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施工现场防台防汛、夏季防暑降温、防高空坠落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预防措施及监控情况等七个方面。听取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汇报,检查外业施工现场、工程实物和内业资料,共检查出安全隐患40条,签发安全质量检查整改意见书13份,当场开具责令改通知书2份。
六、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安全整治。
为有效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总站《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站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专项整治方案完善、责任落实、人员把关、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为规范、危险源监控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对现场危险源的监控;安全隐患及督促整改情况;检测、认证机构工作质量及现场实物状态。
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盛市统一部署,在上级有关部门正确指导下,在建设局党委的领导和重视下,层层建立了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了安全月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狠抓宣传发动,着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抓好施工现场专项治理整顿,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经过一个多月的活动,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组织落实、强化领导,开展活动有组织、有计划
为认真开展好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市局成立了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建设(建工)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也相应的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负责具体工作的办公室。
在安全月活动中,我们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验收、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开展了工作,各项工作环环扣紧,有机结合。我们以“十个一”为重点,贯穿“安全月”活动全过程,制定了一个全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措施,并发文下发各地、各单位;参加了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月”现场咨询日活动;组织了一期二百多人参加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知识培训学习班;编印下发了一本《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共印发了三万余册;进行了一次“建设工程万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组织了两万名职工进行考试;举办了一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演讲比赛”;召开了一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现场”观摩会;编印了一期安全生产简报;组织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一次认认真真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这些工作衔接有序,一着不让。
2、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今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这一活动主题,全系统层层发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整个活动期间,各层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培训、教育、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在全市建设工程系统内掀起了一个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的热潮,真正营造了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氛围,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包括各县市区)参加活动单位共有545家,张贴宣传标语26600余张,张挂条(横)幅1720余条,书写安全戗牌880余块,出两报一栏1290多期,组织读书活动42900多人次,收看电视、广播11200多人次,企业自办培训教育班26500余人次,企业召开动员大会357次,召开演讲会165次,班组组织学习3300多次,企业自行组织安全知识竞赛107次,企业领导带领参加检查1235人次,企业安全部门组织专项检查807次,项目部自查1600多次,活动期间共查出事故隐患5400多条,隐患整改率达95.6%,重大隐患整改率100%。全系统参加建设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xx0人次,参加市安监站举办的培训班406人次,各地认真积极参加了市(县、区)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400多份。市安监站编印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30400册,保证广大职工人手一册,组织了一次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知识演讲比赛,各项活动有声有色,做到安全长记心中。
3、以施工现场管理为突破口,突出安全专项治理
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杜绝现场隐患,提高防范能力是抓好安全工作的根本,所以在这次活动中我们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以现场管理为突破口,狠抓现场组织领导、制度落实,排查各种事故苗头,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对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可能会引发施工坍塌、脚手架倾覆、围墙倒塌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施工现场及拆除作业、吊装作业、村镇建设等施工现场重点防范,重点监控。活动期间,各地各施工企业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安全管理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有了较明显提高。在抓现场整治的同时,紧紧抓住现场管理差、事故苗头多的企业进行重点整顿。在整个活动期间,各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严格把关,强化监管,活动期间共下发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21份,做到整改不到位,不出新面貌决不放手,有力地促进了后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积极推广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为树立建筑业的总体形象和良好声誉,为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作贡献,进一步细化文明工地创建措施:推广使用彩钢板房办公室;现场职工宿舍推广使用双层活动板房;企业要制定施工现场大门门楼的`统一标准;对施工现场厕所、食堂等进行重点整治;现场道路尤其是主干道逐步硬化,非主干道要逐步干化,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实现;小区标段之间的隔离采用砖墙、木板、金属板材、金属隔栅等,外围围档采用砖墙、木板、金属板材;配电房必须达标,配电箱应规范化,提倡现场埋设电缆。鼓励施工企业争创盛市级施工文明工地。截止6月底,全市共申报市级文明工地167个标段工程,申报省级文明工地61个标段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总量居全省第一。要让较好的工地做得更好,树起标兵,使优
秀的项目经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通过奖与罚,使得较差的施工现场既有压力,又学有榜样,推动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6月29日,市建设局于浙江建工集团施工的*万马·滨河城一期i标段工程现场召开了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现场观摩会暨“全市首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演讲会”。全市共有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分管局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监站站长;全市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分管经理、安全科长;市区施工企业分管经理、安全科长;全市各监理公司的分管经理;部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共计250多人参加。各与会人员普遍感觉效果显著,受益匪浅。
5、查找问题不走过场,现场整改注重实效
查找问题就是要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样就可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活动期间各企业均对在建工程按jgj59-99标准进行了逐项检查,有的施工企业进行了二到三次的检查,查出了一批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找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查出隐患和问题均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对排查出的管理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活动的第二阶段,各地主管部门安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城乡在建工程进行了严格检查验收,检查面达在建工程的70%以上。活动第三阶段,市局安全领导小组派出了安全检查验收组,奔赴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两级主管部门均严肃整顿处理了一些安全管理混乱、现场防护差、场容场貌、环境卫生脏乱的工程项目,这一举措有力地警示了后进项目部,促进了面上工作。
整个活动期间,全市两级主管部门,共组织48个(次)检查组,参加检查人数216人次,被查单位286家,排查出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835条,截止7月6日经复查已整改815条,整改率达97.6%。本次市局安全月检查验收组共检查施工企业26家,在建工地31个、单位工程82个,总建筑面积478876平方米,签发整改通知书8份,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条评分考核,考核结果为:优良率39.47%,合格率92.1%,不合格率7.9%。
“安全生产月”结束后,各地及大部分施工企业对活动情况都认真的进行了总结,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职工进行了表彰或事迹备案,市安监站对参加万人知识竞赛的单位和人员组织进行了评奖,评选出组织奖15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30个,三等奖100个;对参加安全知识演讲比赛的选手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25名,对上述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了通报表扬并给予了物质奖励。市建设局对本次活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主管部门、企业及职工事迹进行详细了解并记录备案,作为今年安全专项治理及全年安全生产评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其它评优评先及资质年检、企业年度注册、企业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仍有少数企业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重进度轻防护,重效益轻管理;部分企业改制后,撤并了安全管理机构,削减了专职管理人员,造成了许多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管,部分专管人员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建筑市场通过多年整顿虽有好转,但我市行政辖区内仍有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的三无工程,业主肢解工程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队伍名不符实,垫资、拖欠、压价、让价的情形依然存在,使一些单位无钱添制新设备,造成设备严重老化,带病运转;全市地区间、企业间安全生产发展仍不平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还未能严格履行其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未能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安全防护的通病不少;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创建文明工地积极性还未普遍提高。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还很艰巨,需要我们再增更强的责任心、再作更大的努力,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攻坚克难,做到防患于未然,实现安全生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管理力度,踏实努力工作,努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并侧重抓好以下几点:
1、巩固、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月”的成果,在长效管理上做文章,努力实现全年安全工作目标。
2、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的提高,尤其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认识提高。要通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和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安全专职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3、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以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5、继续抓重点,抓两头,带一般。要继续抓好盛市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抓出一批在盛市有影响的安全文明工地;同时也要抓好后进企业、后进项目部。安
全管理差的工程项目,要整顿和提高,整改不到位,面貌不变化,坚决不放手。
6、继续加大对市政建设、村镇建设和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上级有关部门正确指导下,在建设局党委的领导和重视下,层层建立了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了安全月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狠抓宣传发动,着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中心,突出重点抓好施工现场专项治理整顿,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经过一个多月的.活动,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组织落实、强化领导,开展活动有组织、有计划
为认真开展好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市局成立了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各地建设(建工)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也相应的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负责具体工作的办公室。
在安全月活动中,我们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验收、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开展了工作,各项工作环环扣紧,有机结合。我们以“十个一”为重点,贯穿“安全月”活动全过程,制定了一个全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措施,并发文下发各地、各单位;参加了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月”现场咨询日活动;组织了一期二百多人参加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知识培训学习班;编印下发了一本《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共印发了三万余册;进行了一次“建设工程万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组织了两万名职工进行考试;举办了一场“建设大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演讲比赛”;召开了一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现场”观摩会;编印了一期安全生产简报;组织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一次认认真真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这些工作衔接有序,一着不让。
2、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开展思想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今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紧紧围绕“遵章守法,关爱生命”这一活动主题,全系统层层发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整个活动期间,各层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培训、教育、班前会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在全市建设工程系统内掀起了一个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的热潮,真正营造了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氛围,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包括各县市区)参加活动单位共有545家,张贴宣传标语26600余张,张挂条(横)幅1720余条,书写安全戗牌880余块,出两报一栏1290多期,组织读书活动42900多人次,收看电视、广播11200多人次,企业自办培训教育班26500余人次,企业召开动员大会357次,召开演讲会165次,班组组织学习3300多次,企业自行组织安全知识竞赛107次,企业领导带领参加检查1235人次,企业安全部门组织专项检查807次,项目部自查1600多次,活动期间共查出事故隐患5400多条,隐患整改率达95.6%,重大隐患整改率100%。全系统参加建设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xx0人次,参加市安监站举办的培训班406人次,各地认真积极参加了市(县、区)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400多份。市安监站编印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知识手册》30400册,保证广大职工人手一册,组织了一次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知识演讲比赛,各项活动有声有色,做到安全长记心中。
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来,在局党组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安委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切实强化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有序。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工作规范开展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1、严格按上级指示精神抓落实,年初下发多份专项整治文件通知:《**年**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县**年建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通知》,督促各施工企业、各项目先行开展对比整改,营造狠抓安全生产的氛围。随后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由安监站、质监站、施管站、法规股、建筑市场管理股等多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开展一次地毯式的大排查活动,此次活动共检查62个在建项目,共发出停工整改通知11份,整改通知47份,不良行为公示告知书2份,排查出隐患200余处,有效的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敲响警钟,提高各责任主体及个人的安全意识,逐步规范安全行为。
2、认真履职,贯彻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成立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今年上半年以来共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动态评定项目22个,面积43万平方米。并培植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帝景华府项目工程创建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二、打非治违工作成效显着
1、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桂阳县建设工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住建局局长刘建平任组长、副局长雷麟、颜世辉任副组长、局安监站、质监站、施管站、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2、工作效果显着。打非治违经过动员部署阶段、执法治理阶段、巩固提高阶段,三个阶段的扎实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效果。严厉打击了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了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实质问题,着力规范了安全生产法制程序。(1)坚决停工整治了一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时代广场项目、明珠花园项目等。(2)坚决处罚了一批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建筑及监理企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如凯旋城项目等。(3)对一些整改打折扣或不到位的项目责任主体进行了不良行为公示,如华兴建筑公司等。
3、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机制。把“打非治违“与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督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查摆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死角等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督促整改,安全监管工作上台阶
1、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站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对全县在建及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了跟踪管理。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出台了《*年*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同时,与县内各施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在建工程制定并落实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督查责任制。突出主抓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公示,强化了达标验收监管制度,狠抓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工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工作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稳步推进。
2、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监管,监管工作仍然难点重点突出。()全县总的来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平稳,安全生产工作全方位得到有效监管,安全监管工作重心突出。主要监督难点有:①各类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②施工用电的规范使用;③高支模系统;④深基坑、高边坡开挖与支护、人工挖孔桩施工;⑤外脚手架的规范搭设;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四、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狠抓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抽查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3、继续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全面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5、针对深基坑、高边坡、施工用塔吊及人货电梯、高支撑模板工程、人工挖孔桩等重大危险源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
6、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民工的专业培训。
县住建局
**年**月**日
工程名称: 结构:
开竣工日期: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责任和管理职责,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三方责任主体就本项目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特向武城县建设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承诺如下: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的,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工程开工前,提前15日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须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时间、原因等。恢复施工时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前,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及时拨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施工单位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章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组织实施。
5、建设工程施工前,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一个必须、六个100%”(即:必须安装摄像头;在建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场地洒水清扫100%保洁、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8、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采购、租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0、在使用塔吊和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等起重设备安装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告知并备案,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起重设备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使用。
1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2、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到人社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监理单位: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全面负责。
5、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6、配置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工作防护设备、设施和常用检测工具。
7、建立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
①审查核验制度;
②检查验收制度;
③督促整改制度;
④工地例会制度;
⑤报告制度;
⑥教育培训制度;
⑦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⑧其他为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的制度。
建设单位(章)现场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章)项目总监(签字):
1、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武城县建设委员会监督机构存档一份。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书承诺内容执行,如有违反,必须承当相应责任。
年月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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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在服从公司整体安全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自身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工作创新,突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目标
(1)职工因工轻度伤害控制在2人以下;
(2)因工死亡、重伤率为零;
(3)“三违”查处率100%;
(4)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5)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率100%;
(6)施工现场全部达到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
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熟悉安装文件、设计图纸,参加现场调查核对,提出完善设计的建议,绘制施工必要的'细部大样图和施工辅助图纸,做好施工项目的详细安排,其中包括所需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配套计划和各种所需的施工原始记录、工程检查证等表格的技术准备工作。
(2)决定销售策略和建立销售计划,采取行动实施。
(3)善用推销员的能力、引发推销员的斗志。
(4)进行管理销售活动,职务分配和内部沟通。
(5)有效地组织销售事务、统计、分析和工作量测定。
(6)利益计划与管理。
(7)及时总结汇报情况,上呈总经理室。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什么?全文内容如下,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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