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论文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论文,本文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论文

论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论文

1、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动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2)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3)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症结词等这些信息走访人是看不见的,但搜寻引擎必需依托它工作。将别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症结词中,尽管并无以可见的情势使用别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寻引擎查找别人的商标时,行动人的网页则会从搜寻结果中跳出来,因而,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别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寻引擎寻觅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走访该网站。这类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症结词的行动显明形成对于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略。

(4)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动

另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和在电子商务流动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推销、抛售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在网上随便地诋毁别人商标信用等侵权行动。

2、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动发生的缘由

(1)商标的域名抢注行动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了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必定国家的法律发生,又只在依法发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规模内遭到法律维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维护的商标权。但跟着网络时期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开展,商标的这类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步减弱。又由于域名自身拥有的国际性,良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别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发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美也对于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动

在互联网上,尽管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景是很少的。设计者经常使用标题、文字或者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而,1些有名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起网络商标侵权。由于这类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同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以及时间性的日益稀薄,这类侵权行动也逐步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情势。

除了此以外,因这类侵权行动其实不直接针对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是直接针对于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对于这类行动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干条款委曲给予调理以及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动增多的缘由。

(3)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种别的使用概率扩展,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施行维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难题。基于这类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别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症结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寻引擎查找别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走访该网页,这类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症结词的行动显明形成对于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略。

3、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维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1个至关合适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电子商务尚无专门的立法。对于此应该组织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依据我国电子商务以及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份,参照发达国家的胜利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于出缺陷的部份,进行弥补以及修正。

(1)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就要先肯定甚么样的行动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动,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本色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动以及传统的商标侵权行动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扭转了1种交易情势。然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动毕竟是1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形成要件主要除了了损害行动、侵害结果、因果瓜葛之外更应当强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错误责任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错误要件是首要的必备要件之1,请求行动人主观上拥有故意或者差错,即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其行动侵略别人商标权依然施行或者是为了攫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维护电子商务公道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增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对于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动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于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以及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施行细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下列调剂以及补充:首先,针对于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不是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于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鉴戒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3种途径解决:第1、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于该特定称谓具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依照法庭判决对于争议进行解决;第2、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于该域名具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请求先注册方于九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外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1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依照法庭判决对于争议进行解决;第3、双方达成让步,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赞成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合用。域名侵权常常以及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络,所以域名纠纷常常会以及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产生联络,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者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合用《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对于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订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动有1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况。其中非法行动应相符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动的形成要件。首先要有损害行动,这类行动既包括作为方式也包括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侵害结果,即加害行动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形式论文

国内学界对于知识产权面临的因特网挑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着作权和邻接权制度,对于商标法律制度关注的相对较少。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扩张,因网络的开放性、超时间性和超地域性给传统商标法带来了极大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商标法的挑战。

当前,电子商务得到了普遍应用,是一个应用领域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其外延涵盖了生产、销售、服务及有关的活动、企业内部的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对电子商务的含义,国际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此解释为:“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本文主要研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环境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传统的商标法建立在传统的商业经营和商业交易条件下,而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平台,因网络的开放性、超时间性和超地域性给传统商标法带来极大挑战。

首先,商标权以地域性为基本特征,一般以法域来确定商标权的边界。网络的虚拟空间没有国界和地域限制,极大的淡化甚至削弱了商标权利的地域特征,任何一个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都会具有遍布整个世界的效果。这使得传统商标法对于很多网络商标侵权难以认定,也导致了网上商标权冲突等现象。

其次,开放的网络虚拟世界为现代商业活动提供了开放性的“场所”,并提供了多样性的技术和商业条件,如网络技术大大丰富了商业标志的构成要素,典型的如动态的 flash 等形式,[1]网页链接的标志、纵深链接他人商业标志、将标志符号作为关键词等新使用方式,特别是商标文字可以申请作为网络域名使用,这样导致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这一方面使传统商标权的行使范围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又加大了认定网络商标侵权问题的难度。

再次,互联网的超时间性对商标权期限性的挑战。在商标权取得的“使用主义”国家中,决定商标权归属的是谁使用商标的时间在先 ; 在商标权利存续期间,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构成对商标权的放弃。另外,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具有时间性的,任何侵权不管是一次性还是连续性的都对应了一个时间量度,决定了侵权诉讼的时效计算,并最终影响侵权责任承担。互联网上的商业活动和商标使用行为都难以准确对应现实世界的时间体系,传统商标法必须在时间和期限制度上做出相应规定。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一) 传统商标法一般规定的失灵。

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认定商标侵权,会把商业使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这两大因素作为重点来考虑。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侵权种类主要有九种。按照传统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在其地域范围内,商标权人有权独占的使用该商标标志,其他人不能使用,任何人没有经过允许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与服务方面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都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将商标用于因特网上之商业使用应认为构成商标法上所称的“商标使用”,若无权利人的许可而在网上使用就会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互联网中认定商标侵权,若适用商标法一般规定,同样也离不开地域性原则,但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行为地域性难以判断,因为网上商标使用行为本身具有超地域性。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对超地域性的网上使用行为进行地域性判断,这显然超出了商标法的现有框架。 商标网上使用行为的超地域性来源于互联网的超地域性,能否在网络技术中通过对互联网和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地域限定和划分 从目前的情况看,依据国界在互联网上划定地域显然是不可能的 ; 虽然理论上限定访问网址的路径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记载所有用户物理地址的数据库,目前没有这样的`数据库,恐怕将来也不会有;而且,移动IP地址和移动域名技术在实质上也使路径与地理地域失去必然联系。依赖技术本身解决问题并不现实,互联网带给商标法的冲击需要商标法的积极回应,需要对商标实体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新的制度和原则,解决商标网上使用和互联网的超地域性问题。

(二)“市场影响规则”的提出及其基本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xx年通过的《关于互联网上商标和其他标识工业产权保护的联合建议》第2条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某一标志,如在某一成员国内具有第3条规定的商业效果,则应该构成这些条款中所说的在该成员国的使用”。第3条规定“商业效果”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标志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标志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的权利的关系等等。上述规定强调仅仅在互联网上使用某一标志,不得当然认为是对该标识依某成员国可能存在的商标权利的侵犯,除了要以商业或交易为目的外,还必须在该成员国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该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制。这被认为是“市场影响理论”的雏形,就是说以市场影响作为网络下商标使用行为的地域性标准。市场影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互联网无疆性与商标地域性冲突提供了方向。

市场影响规则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侵权与救济等做出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可以预测该规则未来有望成为统一的国际实体法规则。就我国而言,作为商标大国,今后的商标领域难免不发生类似冲突。如何有效的适用商业影响规则,需要对商标网络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笔者建议,可以结合我国现有商标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要求商业性使用,首先要求比对的标识要求一方是未注册商标,另一方是享有保护权利的注册商标;其次,要求包含商业目的和商业影响;第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的。

三、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典型形式及分析。

(一) 链接商标侵权。

网络环境下,链接无处不在。链接即超级链接,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指向的目标可以是同一网页的不同位置,也可以是另一个网页,或者是图片、电子邮件地址等。互联网环境下,网页链接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网络文件技术。网页链接可以链接其他网站的主页 (home page),也可以链接该网站主页下的子网页 (sub page),后者称为“纵深链”(deep link)。在设置链接的方式上,又可以分为正常链和埋置链,埋置链是一种不为用户明显察觉的隐形链接,使被链接文件在表面上构成链接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深层链接的标志与被链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相同或相似的,特别是指向的具体内容页内容与被链者网站内容区别不大,很容易使用户在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产生混淆,这种情况下,该深层链接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判断设置纵深链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对其设链目的的考量至关重要。如设链行为并非出于商业性目的,那么该行为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网上搜索服务是互联网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网络服务,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迅速查找、搜索网页的元标记,从中找出与用户搜索的关键词相同或相似的网页,以供用户选择。其中,元标记(meta—tag) 是网页源代码中用来描述网页特征和主要内容的软件参数。当前,网络搜索引擎比较盛行,一些网站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点击率,开始重视对元标记的使用,比如讲自身商标埋入元标记中;还有的经营者将他人商标甚至竞争对手的商标埋入自己网站的元标记中,目的是招徕其他经营者的客户。在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了搜索引擎商标侵权,这种侵权是在用户难以看到的情况下使用的,所以又称为“商标隐形侵权”。

与显形的商标侵权不同,隐形使用他人商标,依靠他人的商业信誉、品牌价值将网友吸引到自己的网站上。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商业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却对他人的商标造成淡化、降低了该商标对公众的影响,甚至起到贬低作用,因此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三) 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

网络交易形式多样,涉及的对象主要有三类:B2B(即 Businessto Business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 ),B2C(即 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网络交易平台只是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渠道,网站经营者自身即网络商品经营者),C2C(即Customer to Customer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 是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提供网络平台,网络经营者只是给消费者提供了虚拟平台,不通过买卖获取利润,也不参与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形成的过程中,网站经营者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

市场交易主要涉及B2C和C2C两种电子商务形式。B2C 这种网络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台只是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渠道,网站经营者自身即网络商品经营者,这样的网络交易中出现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经营主体自然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C2C这种网络交易模式中,网站经营者与商品经营者形成柜台租赁和管理关系。如果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情况,网络经营者就为销售者提供了便利,使得侵权商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不良影响。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确定网站经营者的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是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

一般认为可以借鉴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解决。避风港原则实质上是网站经营者被“通知”其提供的平台上的商品侵权,及时作出删除行为,从而消除侵权影响,这样网站经营者就能免责。这一原则是考虑到网站经营者没有能力对网站的全部内容进行事先审查。而红旗原则是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一眼就能看出的时候,网站经营者不能视而不见,应主动删除。即是说在侵权行为非常明显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视而不见,故意纵容侵权行为发生,网站经营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而外,网站经营者不需为相关用户在该网站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结语。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综合化。从传统商标侵权理论入手分析、判断和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虽然目前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但随着国内外关于商标保护法的不断建立与完善,这种情况会逐渐得到控制。

参考文献:

[1] 崔认红。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山东人民出版社。

[2]Torsten Bettinger; Dorothee Thum,Territorial Trade mark Rights in the Global Village—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Choice of Law and Substantive Law for Trade mark Disputes on the Internet(Pant one),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 Law,IIcvol31,No3/,29。

[3] 崔认红。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 。 山东人民出版社,。

[4] 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5] 薛虹。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中华商标,(5)。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电商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标 侵权行为

论文摘要: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丰富了商务活动的运行模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又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最为突出。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商标权制度的影响出发,重点论述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标增添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但与此同时,网上商标侵权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手段花样翻新。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使网上争夺顾客注意力的竞赛迅速白热化——已经有人将这场战争称为“眼球大战”,谁能够锁定客户的注意,谁就可以在网络时代生存。而在网络空间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显然是一条快捷之道,这种利用他人商标提高自身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一、网络技术对商标权制度的影响

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特征的商标权制度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一)商标权的地域性趋于淡薄

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并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的保护方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色。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已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互联网的出现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根本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样,国家之间的地域界限在互联网上就变得越来越模糊,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日趋淡化。

(二)商标权的时问性将受到更大限制

商标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的长短,应以其在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社会贡献相抵的收益时问及信息更新的速度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互联网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术更新的加快,使网络经济中的各种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变化、终止频率也随之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其商标专有权的续展期应适当缩短。

(三)商标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

商标权的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仅为权利主体所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由于这种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同几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一词最早见诸于国内大约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我国已有600多个着名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健力宝、五粮液、红塔山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行为才逐渐得到遏制,但域名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在实践中,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既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也有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且各国均普遍对之予以扩大化保护,如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确立了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故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所有人域名的抢注。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

(1)域名持有人旨在出售域名谋取利益,向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致使商标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

(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

(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用户之所以在上面轻轻点击就可以开启另一番天地,是因为网页上超链接部分嵌着被链接文件的网上地址(URL),让用户的浏览器按照这些地址就可以轻松地找到被链接的网页。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元标记构成的商标侵权

所谓元标记,是源代码的一种,是指位于网页超文本语言(HTML)的一种特殊代码,它不仅向浏览者提供某一页面的附加信息,而且也帮助一些搜索引擎进行页面分析,使导出的某一页面检索信息能正确地放人合适的目录中。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网上搜索引擎的发展是推动元标记广泛使用的重要原因,包括Yahoo、Google等着名的网上搜索引擎都有同样的关键词检索功能,即在某个用户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

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如果网页没有埋置关键词,搜索引擎的编码器就会或者扫描全部网页,或者扫描一定数量的网页文本,结果必然出错率高,且影响速度。因此,相比之下,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就显得方便快捷。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BBS上的商标侵权

BBS,即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互与通讯方式,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样,一旦有人设立了电子布告系统,人们就可以向上面上载信息或从那里下载信息。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往往不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已注册商标作为吸引用户的标志放到公告系统中,由此引发侵权纠纷。

(五)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三、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问题或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相关单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涉及赔偿责任,应考虑侵害人的主观因素,适用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侵权行为模式,主要是利用了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使用工具以及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归根到底它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属性,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也是适用的。就归责原则而言,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有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无过错的人则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电子商务以及整个互联网的正常运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四、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BBS)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标权的侵害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人的加害行为。

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在网络环境的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所列举的取得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中,域名所有人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五、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

(1)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域名、取消非法链接、停止在BBS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O万元以下的赔偿”。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发生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因此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后,给确定具体损失的赔偿数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全球分布,很难获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要准确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商业声誉的损失也非易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足以弥补的最低赔偿原则,即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侵权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如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诉讼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以防止出现有的商标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2.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0万元以下。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限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等极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在电子商务中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即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论文

题目: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例、措施

.引言: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

益,对标事务进行管理,正是商标法应当发挥的作用

.正文:

一. 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

.

1.商标权

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 ”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

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

3.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可见,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

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简单的划分就是假冒、仿冒和反向假冒。

1.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广州某贸易公司经理黎某于1988年初至1988年8月间,未经PUMA商标注册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美洲豹运动鞋公司的许可,非法购进假冒PUMA注册商标标识先后委托广州新塘新月支农厂和广州禺县针织厂加工假冒的PUMA恤衫。上述案例违反了《商标法》中所说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条。

2.仿冒注册商标

仿冒行为不同于价卖行为,从内到外全都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他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11月,河南省洛阳市发现有仿冒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国途”牌注册商标布面胶鞋。当事人丁某经营鞋厂以来,产品一直无销路,后发现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途”牌女士布面胶鞋在河南市场上十分畅销,于是开始仿冒。为逃避被查处,丁某指示将商标“国途”改为“国R”,虽然字音不同但在产品图形和外包装上,却设计得与“国途”十分相似,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3.反向假冒注册商标

反向假冒起源于1994年北京服装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12月1日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对上述行为性质的“盖棺定论”,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改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被称作“反向假冒”。通俗而言,是指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也包括说成他人的东西),由此观之,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

三.商标被侵权后如何采取措施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对本企业商品质量的担保,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特别是著名商标,更是企业的财源,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而当今,市场上的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企业受损,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商标一旦被他人侵犯,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企业商标被侵害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正确的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大体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而是及时投诉或起诉。

首先是收集证据。证据是解决商标纠纷权的依据,企业一旦犯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应立即着手调查,力求掌握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被侵权人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害商标的名誉以及损失赔偿等。如果被侵害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议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请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企业被侵权的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如果他人仅仅是仿冒企业的商品,如外形、配方、口味等,但并未仿冒商标,则不能以商标权来起诉,而只能以其他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两者的界定一定要划清。二是请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已过保护期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不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三是提起商标诉讼的企业必须既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特别使用人,否则便无权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李静 于宏伟: 关于新《商标法》反向假冒规定的扩张解释[J ] 中国工商报 /06/12。

[2]王仙法主编: 商标与知识产权保 [M] 上海三联出版社版

[3]王亚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仿冒行为 消费导刊17期

[4]罗晓霞:论商标法的多元价值和核心价值 知识产权02期

[5]张晓霞;我国服装商标侵权状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天津纺织科技期

[6]田文武,程洪,邱柏:浅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年10期

关于商标侵权的立法保护的论文

一、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

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二、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4、企业卷入侵权纠纷时,冷静应对根据合同及相关法规,判断哪方应负侵权责任。在遇到对方推卸责任时,不卑不亢据理相争,不给对方可乘之机。

5、打造自己的品牌。企业要想真正掌握贸易中的主动权,必须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另外企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的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商标注册,防止被他人抢注,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提供出有价值的线索和自己的合法要求。要经常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及时依照法律提出异议,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仿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论民事侵权的论文

论民事侵权的论文

一、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杨立新教授对侵权行为的特征作了详细准确的解析。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第三,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形式。

第四,侵权行为是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包括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

上述四点全面、准确的揭示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侵权行为的描述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一责任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内容不同,因此侵权行为也就有着不同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1、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划分,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依据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划分为四种:(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2)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种,根据传统理论划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犯罪行为是实施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其所适用的是刑法。

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

2、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行为。

侵权行为则不必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

3、侵害客体不同。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包括全面的社会关系,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分为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二、侵权民事责任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的主张两个要件,有的主张五个要件。

按照民法学的通说,构成侵权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这个通说要具有说服性和代表性。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

换言之,损害事实并非公指实际的财产损害,只要损害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

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财产损害事实分为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种主分形式。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

对此,《民法通则》第99第、100条、101条、10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1)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2)侵害公民的肖像权;(3)侵害人民、法人名誉权;(4)侵害人民、法人的荣誉权。

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条款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法行为依其方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违反了不可侵害的义务,则侵害行为是作为侵权行为。

而确定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具备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管教的义务。

(2)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例如,游泳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行为义务。

(3)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领一未成人进山打柴,该成年人带领未成人进山的行为,就使其产生了保护该未成人安全的作为义务;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如果该成年人不予救助,则为不作为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尽管从表面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止其违法性的情况,该行为即使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却不违法。

阻止违法事由包括:(1)职务授权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即使对不法侵害他人造成损害,法律也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后果是侵害他人权利,介由于此项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利益,故法律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

但是,紧急避险措施超过必要限度的,对于超过限度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阻止违法行为在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是以破坏侵权责任构成中的违法行为为要件,因其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而实现负责的目的。

3、因果关系在哲学中,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某一现象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二者之间系因果关系。

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必然联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责任自负原则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出其中的行为主体;另一方面,因果关系不是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之一。

在过错责任中,若不能依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的,或依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有失公平时,则应根据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范围。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

对于有无主观过错的判断应有一个简便易行又较为准确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是运用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

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

而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更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样复杂的。

有时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引起,因此,在实践中,对某一损害结果和多个致害原因还应分其间的直接和间接关系。

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必然的联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

4、主观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划。

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诸多因素,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

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宜,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德国学者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以上学说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是氧。”。

耶林这一论述精彩地描绘了过错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最终的决定的地位。

杨立新教授这样论述:“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就不仅仅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将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律或法规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指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令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不论有无过错,行为人即应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证明。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有最高赔偿的限制,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5)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得以行为人无过错免则,且免责条件有法律严格规定。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形态概述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二)侵权行为形态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1)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

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它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过错民事责任原则,不仅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运用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没有任何例外。

(2)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单独的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自己承担,自负自责。

两人以上共同事实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3、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实施作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的,构成积极的侵权行为。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4、以过错方式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1)普通过错:它坚持某个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

普通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最典型形式,也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形态。

(2)共同过错,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其特点就是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害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

(3)混合过错,对侵权损害结果,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4)受害人过错,在造成损害的原因中,只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而加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就是受害人过错。

5、以侵害客体划分的侵权行为形态(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驻其他侵权的行为。

(2)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公民的身体、生命和健康权,并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行为。

(3)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四、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概述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要害权行为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责任与义务,向法律负责和向受害人负责的结合。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和运用1、返还财产。

是普通适用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恢复原状。

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先前状态。

3、赔偿损失。

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三)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四)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1、排除妨碍。

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2、消除危险。

是指人为的的行为和其管理下的场合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及场合予以消除。

(五)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应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②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

③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特性。

2、受害人的过错。

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3、受害人的同意。

是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4、第三人的过错。

是除加害人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过错。

5、意外事件。

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不可预见的;(2)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必需是偶然发生的事故,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4)意外事件作为负责事由,仅运用于过错责任。

6、自助行为。

是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六)诉讼时效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2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

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五、侵权责任竟合民事责任竟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2、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3、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4、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竟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反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自行消灭。

对此种发生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在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在《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六、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概念和性质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自觉发行赔偿义务时,该种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⒈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

⒉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⒊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⒋损害赔偿义务具有转化性的特点。

(二)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要素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包含三个要素。

⒈主体。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对当事人和其中享有赔偿权利的一方是赔偿权利主体,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主体。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单人主体,也可以是多数主体。

⒉内容。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和加害人承担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义务。

3、客体。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

受害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加害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

(三)财产类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1、财产损害的种类(1)侵占财产。

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非法占有为特点,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该财产丧失点有长久所有权。

(2)损坏财产。

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以至完全丧失,使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拥有量减少,以至丧失。

2、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 须是合理的。

(四)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基本内容。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参考文献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2、杨立新《侵权法实务全书》版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979年版4、杨立新、王利明《侵权行为法》5、王利明律师资格考试用书

论电子商务专业的建设论文

[摘 要] 电子商务专业在国内开办以来,专业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该专业的特色以及优势还不显明,课程体系也不尽公道,影响了专业的进1步发展。本文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建设以及改革提出观点以及建议。

[症结词] 电子商务;学科建设;教学体系

1、引 言

电子商务引起的变革几近触及人类经济糊口的所有方面、所有层次,而每一个方面、每一个层次都有本身的特殊性,请求电子商务人材拥有不同的知识以及能力结构,电子商务人材拥有多方面、多层次以及多元化特性。在兴办电子商务专业的早期,就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提出人材培育目标定位必定要准确,要凸起人材培育特色,把培育拥有较强的立异能力的电子商务利用人材作为目标,依靠于师资气力雄厚或者者试验前提先进等综合优势,在扭转传统办学指点思想以及人材培育模式方面探索出1些值患上总结的时常以及做法。

2、发展历史以及现状

电子商务是1门集信息技术、管理以及商务技术于1体的交叉学科。1般来讲,交叉学科老是通过若干不同的传统领域的互相作用、互相联络在衔接处发生的。计算机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属于传统的工科领域,而经济管理在我国则属于文科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终究目的是为人类的出产、糊口以及文明进步服务,二0世纪四0年代以来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自然要广泛地利用到经济管理以及商务流动中来。在经济管理中尤其是商务流动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就发生了电子商务这1新兴的交叉学科。

在美国,各大有名院校的计算机学院都开设了电子商务钻研方向、专题,联合计算机方面以及管理类的师资气力共同主办课程。其中美国有名的卡耐基梅隆大学在一九九八年,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由工业管理钻研院以及计算机学院联合创立了电子商务学院,一九九九年宣告设立世界上第1个电子商务硕士学位(Master of E-Comerce)。我国高校电子商务专业起步于二00一年,当时有一三所高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首批开办电子商务专业。从起步到二00二年,有一一0多所高校申报电子商务专业,批准八三所,并成立了我国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协作组,聘用了经济、管理、计算机、法律方面的高档参谋。美国患上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电子商务钻研中心Whinsion教授以及纽约IBM WATSON电子商务钻研中心主任JEN-YAO CHUNG钻研员被聘为高档参谋。到二00三年,设有电子商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到达了一八一所,目前,我国已经有二七五所高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逐渐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教学以及科研气力。不管是在国际,仍是国内,电子商务专业的兴起以及快速发展已经是1个客观事实。这表明社会对于电子商务方面人材是迫切需要的。可以预感,跟着全世界信息化建设热潮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这类需要还会不断增长,其前景是无比广阔的。

3、电子商务专业与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关联

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延伸以及发展,而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以及条件。也就是说,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电子商务是企业外部的信息系统,内部与外部信息系统的结合才形成现代企业完全的信息系统。可见,电子商务专业以及管理学中管理科学与工程1级学科下的2级学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在培育目标上是相通的,这是两个相互补充、互为因果的专业。咱们应钻研这两个专业的内在联络,以深入揭露它们的相通性、互补性以及同享性,依靠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加速发展电子商务专业,应用电子商务专业增进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发展。

4、培育目标

学科建设的动身点是社会的需求。当经济与社会发展到1个新阶段时,对于于从业人员的能力与知识结构就会提出新的请求。显然,讨论电子商务专业也应该由此动身。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利用是现今时期的特色。对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利用来讲,需要下列几方面的人材:信息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运行人员、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信息系统集成人员、有关上述各项的教学与钻研人员。

传统的自动化、无线电、通讯等工科专业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新专业,对于于知足上述信息技术类请求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于其他各类需求,单纯从工科专业中引伸出来其实不公道。因而这里触及利用领域的大量知识与特征,利用领域的业务请求既是信息技术利用的目的,又是利用系统是不是胜利的标志。而各领域的特色又相去甚远,笼统地用“计算机利用”加以概括,是难以界定其学科培育目标与学科内容的。在“计算机利用”的名称之下,培育目标仍为计算机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仍以计算机为核心,而管理以及商务方面的知识,则始终处于附属的地位。

另外一方面,因为传统的经济学或者管理学各专业在文科规模内,不管是师资、生源,仍是技术手腕都很难适应大幅度加强技术能力培育的请求。

因而,依据社会的实际需要,设立以在商务领域利用信息技术为目标的,属于管理学门类的电子商务专业是10分首要的,10几年来,电子商务专业迅速发展,也证明了这类需要的迫切性以及现实性。

5、专业定位

明确专业定位是提高该专业建设的首要1步,新专业其实不是原有专业的简单糅合。咱们最佳的选择,就是整合,即对于电子商务内容进行有机的整合,构建出1套精当适当的教育施行方案,以此来培育具备扎实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视线开阔、富有创造性、动手能力强、适应面宽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材。

各高校应当在统1的基础上规范该专业的建设。尽管目前专业名称相同,但实质上专业设置重点不同,培育出来的学生

专业知识以及专业能力差别很大,就业方向也不同。电子商务专业自身就是信息技术以及管理科学所形成的跨学科领域的专业,强调的是IT与管理系统的互动结合以及边沿学科知识模块的复合。因而,全国各高校应当在统1的基础上规范该专业建设,培育出既精晓IT技术又懂商务知识的复合性人材。

6、专业建设的原则

建设1个新专业,需要长时间的、艰苦的努力。正确的方向与原则是专业健康发展的症结。下列几点原则是相当首要的:

(一)坚持以社会需求为驱动气力。作为1个利用型的专业,必需紧密与社会实践相联络,在课程设置、内容选择、教学法子上都要体现这1基本原则。

(二)以核心课程建设为中心。这些年来,许多问题的呈现恰是因为这方面工作不利,构成所谓的“拼盘式”的教学方案。必定要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建设起教学大纲、教材、软件、试验指点相配套的骨干课程体系。

(三)加强实践环节,培育掌握先进技术的拥有现代商务知识以及技能的电子商务人材。必需通过课程内、外各种渠道,教育与引导学生注重实践能力的`培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有步骤地逐渐推动专业建设,因为师资、装备等缘由,专业建设必需分步骤地逐渐进行,不能急于求成。

7、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内容改革

构筑集试验教学体系、理论课程体系以及实践教学体系为1体的电子商务人材培育教学体系。课程体系要体现出“基础 核心 特点”的特色;创造出1种强调综合素质,凸起立异意识与实践能力、工程能力培育的拥有不断自优化功能的试验教学体系;树立实践教学体系,通过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情势来锻炼学生的调和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对于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电子商务教学体系建设在“以学生为本”的现代教育教学理念基础上,从知识、素质以及能力三个方面,树立1切为了学生,合适专业培育目标请求的教学新体系。新体系从机制上能够充沛尊敬学生的兴致以及特长,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致,全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踊跃性,促使学生自我束缚、自我鼓励、勇于竞争、主动学习、不断进步,培育良好的学风。

电子商务教学体系如图一所示:

缭绕上述的教学体系,采用1些教学法子改革的措施,以增进教学水祥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教学法子改革措施包含:更新教学内容,建设高水平教材;优化教育技术手腕,建设1个包括各种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课程教学多媒体课件库,并应用教学交换网站以及学生构成教学互动;推动课堂教学法子以及试验课改革,激励启迪式以及案例式教学、自主性学习以及钻研性学习的新模式,提倡学生的实践、立异流动;树立导师轨制,由导师指点在电子商务方向上有优势以及专长的学生的学习以及实践立异流动;树立专业论坛,为学生提供本专业最新的前沿动态;完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引进鼓励机制。

配合电子商务人材立异能力的培育,建设电子商务专业试验室并努力建设成为1个展现学生特长的立异试验平台。树立新的试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树立学生立异项目与专用机管理轨制,履行开放式试验教学,激励学生进行科技立异流动,如参加全国数学建模大赛;充沛注意将教师的科研成果转化到试验教学内容中和试验教学内容与大学生课外科技流动的结合、延伸,履行开放式试验教学;统1计划电子商务专业试验课程,制定各试验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了适应时期发展请求,体现试验教学内容的现代化、信息化、综合化,可以树立电子商务试验室的专业管理网站。

主要参考文献

[一] 崔平. 电子商务专业课程体系建设[J]. 机械职业教育,二00三,(二):二八⑵九.

[二] 袁申国. 对于《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几个问题的初步探讨[J].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二00二,(二):六五⑹九.

[三] 张文. 论电子商务学科定位与专业建设[J]. 现代计算机,二00二,(八):七七⑺九.

[四] 马强. 电子商务专业人材培育模式探讨[J]. 交通高教钻研,二00四,(六):一0二⑴0三.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这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要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分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分权都要求商标权人或商标权受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权的范围却不限于此,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在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的行为,这类行为可细分为四种情况:

①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为假冒商标行为;②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构成不再要求销售商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成立。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标的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完成提供方便或帮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将其称为间接侵权。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学术界上也被称为‘“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人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曾引起广泛的关注,由于当时我国《商标法》没有将这种行为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场争论。《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将其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困。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本项和第6项是《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具体列举。本项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本项规定的行为不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而是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演使用。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项规定的行为与第3项的行为一样,都没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权,但这种行为与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一起在客观上造成了侵犯商标权的后果。可以说,本项和第3项规定的行为可以分别与使用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项与下面两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时,一是要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1)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三)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加大保护商标权的力度,认真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必须具有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能力,因此,深人研究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这一问题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法律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电子商务论文1000字

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过程中得到飞速发展, 大力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对电子商务做了概述,指出了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作用,分析了外贸企业的影响及浅谈运用电子商务在外贸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外贸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随着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人类贸易活动的基础。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虽然还不够不完善,但它却逐渐改变了传统商业经济的运行模式,电子商务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解决商业问题,创造商机和引导社会需求提供了新的方式,并开发出了新的发展空间。它将外贸领入了一个电子信息化的时代,为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将成为未来外贸发展和走向的重大因素之一。

一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 90 年代初,是指在世界范围内以信息电子数据流通的方式进行的各种活动的统称。它对现有的网络硬件设备、基础设施和软件等的连接均通过既定的协议进行,实质是一系列完整的网络业务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总和。

二电子商务在外贸中的应用

未来外贸的发展必将是电子商务的时代。电子商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缩短了商业的循环周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因此新的革命正在掀起外贸领域。一个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的网络时代在外贸中诞生。

1电子商务的基本功能

1.1联系合作伙伴

外贸在进行商业交易时离不开合作伙伴,而电子商务信息开放资源共享可以帮助外贸企业有效的联系符合企业交易的合作对象。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建立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宣传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等,有利于吸引全世界的潜在客户和加强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

1.2贸易磋商

企业磋商是企业间进行交易合作的重要环节,所有的电子交易都必需要通过买卖双方的谈判和磋商。一般是由电子邮件的询盘、发盘、还盘等的方式,通过网络来传递双方的磋商意见与商业信息。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外贸磋商相比从时间上,地域上交易成本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1.3电子商务支付

外贸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第三方银行或者专门的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电子商务支付。当外贸企业交易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还是交易支付都有专门的电子加密等技术,确保外贸交易的程序合同隐私和业务信息的绝密性。这种交易方式不但安全便捷还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

1.4贸易活动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各国之间的贸易业务活动涉及到多个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金融、保险、运输等众多相关的配套服务部门,还包括很多有市场法规、报关、税务征管、交易仲裁等的多个程序。传统的贸易活动在进行商业交涉时在在各组织部门会浪费很多时间和成本,现在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企业间的交易只需单据的交涉,大大提高了企业间的便捷程度和减少了企业间的成本。

2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应用方式

2.1 Internet是指国际互联网,即通过一定标准把大量计算机网络连接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国际网络,突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

2.2EDI即电子数据交换,是指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将企业与企业之间来往的商业文件以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彼此进行交换传输,以降低整个运营体系的数据流通时间和消除空间障碍,减少商业文件的差错。

2.3 Intranet 是企业内联网将企业的分支组织和管理部门相连接,实现企业内部信息交流和资源的共享。

2.4 Tradecard和bolero电子商务系统,Tradecard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集贸易伙伴管理,应付,应收管理,财务管理整合服务等功能于一身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国际贸易的所有工作都可以在一个商务平台上完成。而bolero电子商务系统是通过对国际贸易的物流和资金流等过程进行整合,从而把进口商出口商金融机构等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平台。

3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的有利影响

外贸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商业活动,对经营管理模式,支付方式,运行方式,环境,营销理念,消费趋势等发生了重大变革。电子商务在外贸中打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空间存在为前提的束缚,开辟了一个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在运行方式上当商品在交易时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各地搜寻最近的存货地点,无形的商品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到客户的网络中端上完成交易。信用卡,智能卡,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的出现是国际贸易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公司企业也不必开设传统的厂房可以通过网站向世界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创造出了虚拟市场,冲破了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而企业间的销售也从分散独立的过程发展到统一协同工作的过程。同时给予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提供了便捷,使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购物满天下,因此形成了以信息网络为纽带形成一个统一的“超级市场”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

三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应用的问题

3.1电子商务认识不足

尽管绝大部分企业都认识到了电子商务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建设投资的有限,许多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落后或企业自身人力资源结构难以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领导信息化意识不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信息市场的重要性。或者对电子商务的理解相对片面,没有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从而没有发挥出电子商务的优势且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要不但在观念上重视电子商务,而且还要了解电子商务的实质。

3.2企业网络营销方式的单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兴起,企业间盲目效仿为了推动自身企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大多数企业没有自身独立企业网站建设而是通过第三方电子服务网站来实施交易,导致对网站的管理疏忽,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很多企业为了盲目赶时髦、追潮流,把网络仅仅当做一种廉价的销售通讯方式。网络调研、网络分销、新产品的开发、电子服务和营销活动寥寥无几,电子商务网络对企业营销的巨大优势与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3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隐患

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企业和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焦点。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何保证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等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信息一旦失窃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否则企业不敢大胆拓展业务,企业与企业之间失去信任、个人资源财产等也不能得到保障,为此电子商务的安全威胁到电子商务在社会与企业之中的未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问题急需得到有效解决。所以从电子商务应用来看安全问题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但根本问题是不变的,所以解决电子商务安全威胁刻不容缓。

3,4物流配送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非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常发挥电子商务优势的关键,表面上看物流配送传统而简单,实际上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做起来非常困难,要花费较大的力气,成本过高效率低,服务质量等因素都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反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但是我国的物流技术水平以及物流管理水平都相对国际比较落后,物流配送体系相对不够完善,现代交通运输设施、信息通讯设施、仓储设施、货物包装和搬运等物流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 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应用的策略

4,1提升电子商务的认识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计算机网络、软件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是国家信息化建设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应该在企业发展中和社会活动中大力宣传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在市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争得与发达国家同一起跑线上。注重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的实践,扩大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经济范围。依托网络,更新理念,面向市场,建设网络企业,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

4.2 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

电子商务数据的安全维系着每个企业和客户的自身利益,对于病毒和恶意侵害造成的数据丢失和窃取都威胁着企业信息安全和财产损失。因此外贸企业应该提高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建设自己的独立网站对网站进行维护管理,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管理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如:商贸活动磋商纠纷、网络犯罪、用户隐私、电子合同的签订等问题,都应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维护合法者的权益,使国际经济和文化得到安全性保障。为了解决这网络问题,需要不断努力地研发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和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

4.3 加强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

企业在发展进程中需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人才,因为人才能力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发挥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专业性人才与国际所需要的复合性人才的缺失现象严重,所以我国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达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加强人力资源的结构提升和企业推动人才的发展和鼓励人才的自我提升,从而不断为企业创造经济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结语

对于一国外贸发展来看,国际电子商务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国际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所以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认真探索和研究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而我国也要加强电子商务的建设,在这经济全球化中不断占据主导地位和赢得与发达国家同一起跑线。共同在电子商务信息时代创造经济业绩。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一般贸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如何在电子商务问题上体现这一原则,不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都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美国又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法律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4.1.1 修改现行法律是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扩展,或制定专门适用于网上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是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国际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为现有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如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需要对“签名”作扩大解释。《汉堡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方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0条也规定:“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需要签署条款的文件可以手签、传真签名、穿孔签名、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名。”

4.1.2签订相关的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

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

范文二:

摘 要:本文主要讨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首先对电子商务的组成、结构和环境进行了阐述,同时从生态学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目前所拥有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环境进行了问题的讨论,最后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进化;发展

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里,电子商务是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而且发展的非常迅速,目前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竞争的主要手段,进而赢得全球的资源配置的优势。我国的电子商务也是一样,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新型产业。但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成熟的现象,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不高,为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文中从生态系统学的角度揭示我国电子商务进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明确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所处的技术、经济与社会环境,探讨电子商务的进化策略。

一、电子商务生态系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企业也处在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环境之中,对于资源的获取手段和范围也不断的在增多和扩大,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的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意识也不断的增强,所以说可以通过其复杂又成熟的生态系统理论来对电子商务系统进行解析,找出一种和谐的相处方式,争取双赢的状态。

1.电子商务的生态主体

商业生态系统是由个体、组织和子系统组成,以组织和个体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对于商业生态系统来说,是为了管理企业和对周围的世界进行了解,同时也为进化系统的动态发展思想提供一个新的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物种是指信息主体,也就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它们在网络的生态系统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有着不同的作用,这可以规划成为,网络信息的生产者、网络信息的消费者、网络信息的分解者,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企业其实是这三类角色的结合体。

2.电子商务的生态系统结构

电子商务成为了商业生态系统的后起之秀,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结构式主体之间的联系,也是与外部联系的纽带。主体之间是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各个位置所确立的,就像生态系统中的关系一样,同时主体之间还保持这一种生态关系,而且电子商务系统还与环境保持着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电子商务的生态环境问题

1.技术环境的问题

电子商务技术根据不同国情会在交易方式和手段上出现不同的差异,也就说电子商务要想国际化的发展,就必须在交易活动中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统一标准,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的技术标准还不是很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愈来愈成熟的,同时也就要求其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控性,这主要是指电子商务的网络系统是能正常工作的,同时它的网络安全技术也要正常的工作,例如虚拟专用网技术和防火墙技术,同时对于交易的数据要保证其完整性和保密性,交易文件也要通过安全交易体系的认证。

2.经济环境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经营环境不够成熟,尤其是跟电子商务联系紧密的物流行业更是不规范,不能满足客户在时间和服务质量上的要求,电子商务是对最终交易进行支付和结算,需要较高质量的`金融电子化服务的配合,需要信用卡和电子货币这样的电子支付方式一定保证和支持。但是我国目前的专业银行对于网络通讯的平台不统一,网上支付的效率不高,银行确认支付时间长、收费高、限制多,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社会环境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它牵扯到很多的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隐私的保护等等,这都是法律问题所要考虑的方面。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和是保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我国的互联网的商业用户和家庭用户越来越多,但是仍然要对我国商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网络技能进行有效的评估。

三、电子商务生态进化策略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三大瓶颈:网上支付、信用体制和网络物流,对这三方面要有相应的策略来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现阶段的发展状况。

1.占据优势生态位,巩固核心竞争力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要想发展就必须找准自身的优势并且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得有自身优势所带来的好处,企业的主要竞争力在市场上,要想企业长久持续的发展,就要获得那些超额的垄断利润,同时也要给顾客带来更独特的价值,这样就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竞争力的强弱就是其生存能力的强弱,电子商务的产生改变了那些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的业务运作模式,让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变的更加的密切,加速了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2.完善电子商务的生态环境

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的建设,加强信息法规的安全管理机制和一些必要的技术安全,比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等,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因为电子商务要想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快速发展,就必须保障其有一个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今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也不断的呈现出来,因此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其公平交易,清晰界定责任是很重要的。

3.促进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与环境的协同进化

电子商务系统和物流系统之间需要协同进化,这样电子商务系统才能不断的与外界环境发生物质和能力,以及信息的交换。电子商务与物流的服务是不可分割的,因为电子商务需要物流行业的支持,同时物流行业又通过电子商务得到了发展的机遇,这就是电子商务与物流共同的发展,也是协同进化的一部分。电子商务与社会信用也需要协同进化,因为对于非接触经济来说,诚实守信是更加重要的,只有规范的,有法律保护的市场经济还可以在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下,快速的发展电子商务,最终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相统一。

电子商务论文2500字

范文三: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不可抗拒地渗入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并且逐渐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一种生存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电子商务的教育尤其是高职电子商务的教学还处在探索与改革中,我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设有电子商务作为专业基础课,注重培养学生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多一项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实践的能力。

一、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院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中对电子商务课程进行了改革,以项目化教学为手段,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但是,我国高职院校对商务型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普遍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授课内容理论化,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弱

高职院校的学生进来素质不一,有些学生基础好,掌握知识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但是也有一部分学生动手能力差,利用理论进行实践操作的能力更弱,电子商务教学很多时候还局限于理论的讲授,内容多来自于书本。对于一些操作性极强的如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的合同签定、网络商店的建立等很多时候也仅仅靠教师用一些文字、图片、幻灯片向学生讲授流程和步骤,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从事电子商务教学的师资主要是计算机专业或管理专业的教师,在教学上要么侧重技术,要么侧重商务,能将这两方面同时把握得很好的教师并不多。而电子商务是一门跨学科的复合型课程,它需要更为专业的教师。

3.项目化电子商务实践教学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

目前在非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中安排电子商务课程的专业不在少数,尤其像国贸专业、商务专业、物流管理专业等都会开设电子商务课程,但是在对该课程的地位把握上存在多种意见。经过笔者近两年的探索与不断的自身学习,经常关注企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状况,认为国贸专业电子商务教学应该突出实践,不仅仅让学生掌握网上贸易的操作,还应懂得简单的网页制作,图片处理,网络维护和推广等能力。

二、电子商务实践教学改革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电子商务实践教学改革虽然存在着众多的阻力,但也进行了多次的探索,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基于项目化教学的电子商务实践教学模式在我院的国贸专业中从探索已经到实施阶段了,并且也在不断的总结与完善,具体改革如下:

1.以项目化教学为主线,多种教学方法并重

项目化教学,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它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一种。一个项目是计划好的、有固定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工作。原则上项目结束后应有一件较完整的产品或作品。

笔者根据国贸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对该专业的电子商务课程,进行整体的课程设计,采用了项目化教学。此课程项目分为六个,即认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收集、网络信息推广、网上商品交易、网上客户管理和简单图片处理。每个项目对应具体的任务和提出了具体的能力标准。

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了多媒体教学和实训室实践操作结合的方式,每个项目完成后学生有相应的作业,有不同的能力训练点,最后都形成自己特有的一个成果。在项目化教学实施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的教学方法和授课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1项目驱动教学法

在课程实践教学中,坚持以项目为主线,重构基于工作过程的电子商务实践课程,以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为抓手,真正实现课程与实际工作岗位任职要求对接,建立电子商务“实践相对系统、理论相对不系统的”的专业实践体系,达到高职技能人才培养的目的。项目化教学主要就是采用该教学方法,贯彻整个实践教学的始终。

1.2情境模拟教学法

虽然电子商务实践教学直接利用网络进行实际操作,但涉及到网上交易和企业网站建设与客户管理时,由于没有直接可利用资源,以及学生能力限制,我们一般利用我们的电子商务模拟软件,即“浙科电子商务模拟软件”进行教学。通过模拟实际情境,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加强对知识的理解,提高技能。

1.3互动交流教学法

学生分组对某个问题进行讨论,学生上讲台,老师和其他组同学提问,通过互动交流,达到互相启迪,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2.采取“驾证式”考核方式

“驾证式”考核方式是我院特有的评价学生素质的考核体系,主要分为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在以往的教学中,我们电子商务课程在国贸专业课体系中属于专业基础课,纯理论考试,那样往往到了期末的时候以“一张试卷定终身”的形式决定了学生本门课程掌握的好坏,起不到真正培养高职教育所需的人才。

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考核进行了积极的改革,结合项目化教学的特点,在教学中以技能考核为主,辅助理论考核。理论以学生够用为原则,采用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理论卷面考核的形式,补考采用卷面补考;技能考核采取了每个项目设一个比重,学完一个项目进行一次考核,有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到电子商务的模式分析,有从文字说明到上机直接操作演示,只有当次的项目考核合格才可以参加下一个项目的考核和学习,这样可以确保学生真正的掌握技能,真正的学有所用。

该评价体系和学习目标以及学习方法相对应,有效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而且这个评价以激励学生掌握技能和知识为目的,不断树立学生的学习信心,培养成就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3.构建开放式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平台

我专业已有国际贸易模拟软件和电子商务模拟软件,但是软件毕竟只是模拟的一个过程,而开放式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平台包括基于校园网环境下的共享校内实验教学资源,以及利用互联网上的免费资源进行电子商务实验。目前,通过专业教师和学院领导的共同探讨,电子商务实践教学今后将在我院的课外实践活动中重视起来,利用课外实践让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

电子商务论文2400字

[摘要]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定义,提出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办法,展望了电子商务今后的发展前途。

[关键词]电子商务 交易 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在全球已成为引人注目的技术和应用焦点,其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是新型的商业模式,在经营思路和商品营销方面,都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很大差别。它缩短了地区物价水平的差距,以比市面上更便宜的价格,更优良的品质,更丰富多彩的产品,颠覆了传统的购物理念,极大的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那么,电子商务具体指的是什么呢?电子商务即Electronic Commerce,其内容范围非常广泛。事实上,电子商务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了,电子数据变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就是典型的电子商务活动,由由于当时用户有限、成本高昂等原因未能普及。直到近年网络用户迅速增加,加上多媒体与通信技术的逐渐成熟,网上商业活动日益明显,电子商务一词才以新涵义开始受世人注目。

今天的电子商务,从狭义上讲,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利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产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汽车、电视机;也可是是数字化,如新闻、录像、软件等基于的产品。此外,还可以提供各类服务,如安排旅游、远程教育等。并且,电子商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在线买卖。它将从生产到消费各个方面影响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除了网上购物,电子商务还大大改变了产品的定制、分配和交换的手段。而对于顾客,查找和购买产品乃至服务的方式也大为改进。

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以及企业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Intel和Extranet上利用Internet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进行业务。从最初的电话、电报到电子邮件以及20多年前开始的EDI,都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某种形式。发展到今天,人们已提出了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的查询、采购、产品的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在内的完整电子商务的概念。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通过Internet进行交易已成为潮流。基于电子商务而推出的金融电子化方案、信息安全方案、Internet方案,又形成一个又一个的`产业,给信息技术带来许多新的机会,把握和抓住这些机会,正成为国际信息技术市场竞争的主流。

二、电子商务的相关信息技术要求

今天,我们已经可以确信电子商务毋庸置疑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是新型的商业模式,在经营思路方面和商品营销方面,都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很大差别,也正是由于各种差别的存在,让很多开始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网站开始探索其中的一些营销规律。

另外,由于网上购物的风险性与不可预知性,要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平台,如支付宝、贝宝、财富通等,这样在交易时,买方可先将货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由该平台通知卖家发货,当买家收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给卖家。并且同时推行信用评价的手段,反应卖家和买家在历史交易中的信誉表现,给以后的交易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这样可以充分降低网上购物的风险,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再者,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一不小心就会中病毒与木马,造成账号或密码被盗,所以解决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约束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阻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难题之一是网上结算、网上支付手段的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12家金融机构,共同制定了一个CA网关认证系统。目前基于中国电信CA认证体系上的电子银行业务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通过了国家鉴定。据了解,这项电子银行业务范围包括银证转账、银企对账、网上交税、网上购票、网上支付电话费等方面。电子银行的支付体系是个人或企业通过银行在网上设立电子银行贴,用户完成支付指令,通过CA网关认证,到达对方的账户。这个过程中,CA网关起一个“门卫”的作用,保证了合法用户的资金安全,也避免了恶意进攻者的攻击。

三、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前景

当今世界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的全球迅速普及,使得商业具有不断增长的供货能力、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不断增长的全球竞争三大特征。

任何一个商业组织都必须改变自己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以适应各种全球性的发展和变化。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使传统的基于纸介质的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存储等作业方式,被电子方式所取代。电子商务涉及通信、计算机等各种技术,应用面很广,主要有金融服务、媒体、娱乐业、电信、获取商业情报、市场销售与促销、签署商业合同、开展股票、期货交易、商业研究与发展及其他商业活动等。电子商务具有诱人的前景。

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迅速。据有关专家介绍,,全世界网络贸易总额达到了3000亿美元左右,另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到,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国际贸易可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30%。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作出了从现在到下一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不对网上贸易征收关税的决定。这项决定使网上贸易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真正的“税外区域”,这将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7月,在德国波恩召开了有40多个国家参加的部长级会议,讨论了规范网络商业市场问题。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在国际网络商业活动中维护自由贸易的原则,各国不得擅自设立关税壁垒。

一、电子商务落户中小型企业的要求

虽然说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模式,可以降低时间成本,也可以给顾客带来收益,但电子商务模式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适合开展。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模式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就是接网软硬件方面,一个是要有较宽的网络带宽,另一个要配置比较好的机器,软硬件,有条件的最好在企业内部要搭设服务器。第二,是技术人员方面,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很多中小企业网站建设与实践中运行差距很大,有企业网站,不会推广,有网店不会运营的现象特别突出,从而限制了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开展和深入。第三,是企业定位上,很多企业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了业务上,没有太多的精力进行信息化建设,从而导致企业在电子商务上的投入,产出率低,影响了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进一步推广。

二、如何在中小企业中开展电子商务

在中小企业中展开电子商务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企业自建网站。企业要专门成立电子商务部门,然后,购置必要的硬件设备,电脑,建设企业的专门网站,通过高速的网络线路向INTERNET发表企业信息,商品信息。通过自建网站,企业可以在网站上展示自己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最新动态,最新的商品信息,这样的模式可以让企业的管理数据与商务网站信息完全整合,资源共享,能够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第二,“应用服务提供商”模式。就是在网络上能够提供应用软件租赁服务的提供商,这样的模式适合一些对INTERNET技术不熟悉、缺乏技术人才,或者是开发资金有限的中小型企业。企业自建网站需要投资比较大,一个是硬件方面,主机服务器投资大,另外是在人才配置方面,需要有更专业的网络开发,网络应用方面的人才。而ASP服务商可以将应用部分,集中放置在数据采集中心,采用一种一对多的租赁方式,为众多的企业提供专业的,有保障的应用服务。中小企业在应用过程中不涉及专业的维护和应用软件方面的限制,所以在人员和资金投入方面会少得多。第三,企业合作平台模式。就是同一个行业的电子商务联合体,是由不同网站的不同分类形式,组合在一起的商务联合体,在这个平台上集中了众多的相同专业或者相同分类标准的中小型企业,通过交叉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企业交流平台,可以更迅速的推广新品。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合作平台可以节约很多投入,比如网站在硬件、软件上的投入,以及在专业人才方面的需求等。

三、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模式的开展和推进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模式的开展应该分几个阶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有序推进。第一,初始发展阶段,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在初始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可以尝试着把部分产品或者业务引入到网络营销,通过网络的信息共享来展示自己的企业产品,通过一些信息、广告的发布来推进产品在网络中的辨识度,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发布一些供求信息,来为电子商务做初步的开发,推进。第二,经过初始阶段的发展,企业内部的管理信息化已经基本实现,中小企业可以尝试着用运计算机对生产、经营、物流、资金等全方位进行管理。使得企业的管理规模和管理水平有一个进一步的发展。这个时候,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已经不能体现自己企业的特色,所以,自建网站的需求就变得相当有必要性。个性化的企业网站,可以提供更多,更灵活,更有特色的企业管理和展示方式,可以设置企业讨论区,接受会员的直接反馈信息。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第三,进入持续发展阶段,在中小企业内部和外部同时都实现了一体化的电脑网络信息,这个阶段已经不光是在产品营销方面能够通过网络来实现,通过网络的有效支持,企业经营者可以密切关注客户的需求动态,反映情况,同时也能够比较准确的收集客户信息,可以通过客户的特殊需求来定制产品,可以重新定位和细划市场分布,利用计算机网络,可以完成企业全部的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