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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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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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一、当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主体对经济合同的重要地位普遍认识不足。在具体的经济合同签订活动中签订形式不依照法律规定,履约与否不在乎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合同的修改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解除合同也不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这些都导致经济合同的风险。
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1.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合同的重要性
企业的管理者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决策者,其对经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会对整个企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的认清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认识到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的管理活动应该以经济合同管理为重点才能规避经济合同风险,提高企业运行中的安全性。在具体的企业管理活动中企业领导不仅要重视经济合同的重要性,还要具备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知识,在经济合同的管理活动中处理好市场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与经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这三对关系。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从根本上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认识,就要熟悉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当前企业主体的主要领导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合同法培训。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要想强化企业的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作为企业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健全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合同的积极作用正常发挥,帮助企业规避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一部分是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是指企业在内部形成的固定的.长效的经济合同管理主体。对企业主体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行为进行合同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进行跟踪式的维护服务。制度网络是对经济合同的制度性管理,包括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经济合同签约权的明确,因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可能参与企业的所有合同签订活动,所以企业要制定明确的授权委托制度。代表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个人应该具备合法的资格,并对签订的经济合同负有合同期内的直接责任。
3.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
经济合同作为企业主体社会经济活动的准则协议,其规定的内容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在企业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签订至关重要,有能力的企业要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内容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对企业主体有利。同时要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保证经济合同对合作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条款,对合同有效期内的单方面毁约行为设置惩罚条款,保证经济合同对企业主体经济利益的有效保护。
三、结论
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保障,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障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所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应该上升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切实保证经济合同管理的高质量,实现经济合同对企业主体利益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合同签订前的审计
在合同签订前需要对合同立项及乙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计。
在立项方面,主要审查合同项目的必要性,有无更好的替代方案。要审查合同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是否经过职能部门和领导的签批。
在资信和履约能力方面。主要审查签约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对承包方(分承包方)和采取招标和竞标的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签约方名称与营业执照上名称是否相符,并留存签约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给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代理人代理签约的,还要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范围、合同标的限度、合同金额限度等是否与本次所签合同一致,代理期限、限定代理的总时间或限定代理权终止时间是否在本次签约的时间范围内。
在审查签约方资信能力时,要重点审查对方的规模、注册资本金、企业历史信誉、所产产品及已建项目的知名度等。
审查签约方是否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要防止工程转包和“皮包”公司参与。
二、合同条款及内容审计
条款审计包括合法性、严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是防止合同纠纷、杜绝违法、无效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重要措施。审查合同标的`名称是否明确具体(采用通用标准名称或标准代号来表示),标的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条款: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否做到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内容具体、用词准确、字迹清楚并按照示范文本要求填写。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应是经过资质审核的法人或组织名称、地点。
标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标的。
数量: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有些重要项目的数量必须用大写,防止涂改刮擦。
质量: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明确规定对标的及附件质量负责的条件、期限和验收标准。并明确标的物的质保内容及期限。
价款或酬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审查单价、总价是否相符,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结算:结算方式是否具体可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是否具体明白。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并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支付方法: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要作为履行合同主要的担保方式。如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合同,要作出详细的付款时间。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确定明确的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和履约方式。
违约责任:合同有法定违约责任的,按规定予以明确,否则要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额或计算方法。
三、具体合同审计
1、购销合同审查:产品质量、数量和包装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数量的计量是否按国家规定或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质量要求是否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双方协商的标准;产品的规格、型号、色泽、等级、技术标准、工艺要求等内容是否齐全。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审查: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投资计划签订。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查:是否明确工程范围、建设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4、仓储保管合同审查:是否明确规定储存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是否签订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及损耗标准、损耗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等。
5、财产租赁合同审查:是否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维修保养等责任;租金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或当事人双方协商标准签订。
6、财产保险合同审查:是否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止期限等条款。
7、借款合同审查:是否明确了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方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8、对外投资(联营)合同审查:是否明确投资总额、合同签订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投资利润分配比例、投资收回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
9、加工承揽同审查:加工、承揽的内容及保密相关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签约方有欺诈行为,并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的应及时与签约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
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四、合同履行审计
1、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履约质量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违约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2、发生合同纠纷时,审计部门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进行调查,核对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纠纷的处理,首先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出现变更、修改、终止或解除等情况,要审查合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解除的条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进行。当合同发生转让时,审查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转让手续。
4、遇到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审计
质量要求不明确时,审查是否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是否按通常标准执行。
期限要求不明确时,审查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随时向对方要求履行义务,是否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审查给付货币的,是否在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是否在发生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审查是否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是否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劳动报酬的标准履行。
审查合同的履行是否贯彻了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有无任意改变合同内容或标的,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主体、客体、期限、地点和方法履行。
五、合同履行结果审计
1、核实违约责任和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违纪行为的赔偿是否到位。
2、审查合同经济责任是否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责任是否明确。
3、审查合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是否同签订合同前的预测相符并进行对比分析。对经济效益不理想或造成损失的合同要查明原因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对各类合同审查是否建立合同档案,有无违约行为和合同纠纷的处理记录。
摘要:在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各企业也得到了显著的进步与完善。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很多企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问题和威胁,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要想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大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便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企业管理中面临最大的一个管理问题。基于此,本文就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凡事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各企业间的业务及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合同应运而生[1]。合同在企业经济活动和企业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对国家能源支柱企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油条企业来说,合同更是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因此,找出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是我国油田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下文就这一问题和对策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一、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尽管我国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都有了合同的意识,也加大了对合同管理规范性的关注度,但是,当前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便是其中之一。在油田企业中,很多管理人员认为合同管理事不关己,应该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情和职责,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另外,很多油田企业的合同是制式性的,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常存在文字表达不准确、不严谨等现象,而且经常是在没有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就签订了合同,这不仅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从而导致合同争议以及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合同审查制度执行不严
合同的谈判、审核及签订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矛盾,第一是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相对人、当事人有无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及权利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及规定、合同经办人是否有授权等等;第二是合同的严密性,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确双方的`义务及权利、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第三是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及能力、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所面临的经济损失、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及取得的效益等[2]。但目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对这三个方面的矛盾都没有认真去解决,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资料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就草草的签订了合同,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当前,我国很多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没有落到实处,合同管理制度趋于表面形式,不够具体、健全,且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有的甚至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替代,一人身兼数职,管理混乱,不利于油田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二、加强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更具法律效应,就必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3]。首先,企业要改变传统粗放、混乱的合同管理模式,将合同管理更加具体化和精细化,完善合同管理流程,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分级审查,使合同管理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其次,完善合同管理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及使用机制,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与检查,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实施定期考核,并建立合同管理奖惩制度,将其与管理人员的工资挂钩,从而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
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的审查及签订尤为重要。严把合同审查及签订关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合同更具严谨性和约束性。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专职的作用,并认真推敲、细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另外,企业还要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善和调整,为后期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也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4]。企业要想增加创收、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对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基于此,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首先,在管理人员的挑选上必须慎重,选拔专业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意识强、认真踏实的人才,从而为油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通过专家讲座、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学习,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再者,要加强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多向其培训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合同法及民法等。另外,油田企业要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并实行年检制度,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结语
强化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油田企业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油田企业要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葛万生.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xx,26(2):94-96.
[2]彭洋,马振华.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期刊,20xx(11):5-5.
[3]罗涛.油田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峡科技与产业,20xx(7):172-173.
[4]李亚明,曾利华,王方,等.石油销售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20xx,24(12):92-97.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论文从工作实际出发,对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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