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精选3篇)

随意停车可能会占用道路、阻塞交通,增加其他车辆行驶的难度,容易引发碰撞、刮擦等事故。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1

一、总则

(一)法规依据

为规范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的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柳州市怡江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车辆)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小区现状

目前小区业主已登记的车辆数已经远超小区现有允许的地面车位数量,车满为患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正常的道路通行,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重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委托小区业委会、物业组织实施。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小区地面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小区业主及来访车辆的使用人在小区停车须遵守小区机动车辆道路通行管理办法,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停车费。

二、地面停车位的申请对象

(一)业主本人车辆,房产证、车辆行驶证、业主身份证,三证相互印证,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认定为业主本人车辆。

(二)直系亲属车辆,房屋产权人与车辆所有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能提供有效关系证明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公司车辆,包括业主名下公司车辆、公司配发给业主的车辆,业主长期租赁的租赁公司车辆。由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有效证明材料,并与房屋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相匹配,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四)租户车辆,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名字与房屋产权证或户口本上名字相匹配,承租人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原件(非本市户籍提供柳州市居住证,或本小区所属街道居住登记),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五)亲情车辆,上述直系亲属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资料来证明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属于前来小区走访或探望亲属且完成物业登记备案的临停车辆。

(六)临停(外来)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车辆。

注:业主本人车辆、直系亲属车辆、公司车辆、租户车辆计入该户名下并缩减相应配额。

三、机动车辆停车位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一)本小区区域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本办法所述小区内停车位,是指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统一规划的小区地面道路停车位,本小区业主的自有车辆具有优先使用权,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三)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已在物业登记备案的车辆信息将录入系统内,进出小区由系统自动识别。

(四)车库车位的车辆,其对应登记过的车辆须停入其自有车库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该户除去车库车位对应车辆数后的其余车辆,按照每户第一部车及以上车辆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

(五)经过停车位改造后,本小区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可实行“优先一户一车位”制度,业主已完成登记备案且无拖欠停车费的,首辆车优先分配地面长租车位,第二辆及以上车辆使用临停车位。

(六)地面长租固定车位实行业主优先原则,该车位不得私自转让。如房屋已出售或出租,则该车位将收回,滚入公共资源重新分配。

(七)物业按区域、车位性质发放对应的车辆标识,车主需将车辆标识置放于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以便物业快速识别车辆,并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否则物业按外来车辆处理。

(八)地面长租固定停车位,车主之间如需调整,可自行协商,并在物业备案后对换双方车位,以实现就近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办法五。

(九)为确保小区业主停车权益,晚上6时后临停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允许驶入小区内停放。

四、机动车辆管理措施和违规处理

依据《民法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一)非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或来访车辆临时占用固定车位,必须服从物业安保人员的统一安排,随时移动车辆停放位置。

(二)地面长租固定车位闲置期间,物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安排临停,业主应配合物业实施管理。

(三)鉴于目前小区车辆登记数,已超出小区最大车位承载量。故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业主新购车辆要去业委会登记申请进入排队流程。在小区没有空余车位的情况下,将不再录入系统。每户新购首辆车除外,可享受优先排队权。

(四)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物品进行拆除并通过小区宣传栏、业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等公众平台曝光:

1、在任何地面车位上私装地锁;

2、以任何方式和物品私自占用地面车位

3、私自对地面车位喷涂编号占为己用;

4、占绿毁绿停车的,按绿化面积损失赔偿;

5、造成公共设施损害的,照价赔偿;

6、拒不接受保安正常交通管理工作,且态度情节恶劣的。

(五)对以上违反行车规范及停车规范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罚:

1、车辆首次违规——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张贴书面《警告书》并在停车系统内标识登记;

2、车辆第二次违规——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再次发出书面《警告书》并在停车系统内标识登记,同时在小区内宣传栏、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等公众平台上予以曝光该车辆车牌相关信息;

3、车辆发生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再次发出书面《警告书》并在停车系统内标识登记,该车辆将在随后三十天内按照临停标准收费,该期间内已付费用不做退还。十二个月内连续六次及以上时该车辆将列入小区停车系统黑名单长期不得驶入;

4、停车连续超过三个月且未支付核定停车费的,视为僵尸车处理,可由物业部门联系有关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5、违规来访车辆,该车辆将在系统内加入黑名单,此后禁止驶入小区。

五、车辆停放及收费标准和方法

(一)每户首辆车100元/月、每户第二辆车120元/月,每户第三辆车150元/月。每户第四辆车及以上车辆均按照柳州市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二)租户第一辆车100元/月,第二辆150元/月,第三辆车及以上车辆均按照柳州市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拥有自带车库的车辆,该车库对应登记的首辆车收取20元/月的管理费;不停车库占用公共路面资源停车的,按路面停车标准收取。

(四)亲情车辆每户最多登记一辆车,停车收费按现行柳州市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全天时段)。

(五)临停(外来)车辆1小时(含1小时)免费,白天时段按柳州市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晚上18点至次日早上7点按3元/小时收取。

(六)变更长租固定车位的标牌、标识,工本手续费:30元/车位。

(七)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施工作业时进出本小区,不收取停车费。

(八)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按系统显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如发生拒缴、堵门等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该车辆将会录入系统黑名单,按照管理办法四进行处理。

(九)欠缴停车费是损害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累计欠缴停车费一个月以上(不包括一个月)的业主车辆,原地面固定长租车位不做保留。该停车位滚入公共临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

六、车辆停车收入的管理

(一)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为补贴物业费亏空,停车费部分划拨补贴物业费不足,用于小区日常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具体划拨金额和比例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

(二)业委会组织对停车月卡及亲情车辆办理登记,业主应持相关证件到业委会办理登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设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

(三)根据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资金账户。

七、管理者的确定和管理规范

(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专职保安的管理和引导。

(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专职安保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规行为,在口头(包括电话)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将该违规车辆的信息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记录在案。

(三)物业公司应根据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做好小区停车位的划线工作。

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2

一、停车位的管理与规定

归属与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场需具备完善的开办手续、安全围栏(围墙)设施、值班岗亭、工作责任制度及专职保管员。

标识与设施

停车场应在出入口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类别等,并公开保管场责任人、保管员姓名和照片、收费标准。

停车场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定期清洁打扫,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等经营活动。

二、车辆停放规定

停放位置

机动车在小区内停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交叉路口、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等地停车。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或车行道。

停车行为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停放车辆时,应掌握好左右车距,留足前后车距,预防可能的损害。

禁止在小区内试车、修车、练车或进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三、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责任

物业必须保障业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物业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并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进出管理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物业应进行登记并查验停车凭证。

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有权采取移动等措施以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

应急处理

如遇紧急情况,物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四、收费与管理制度

收费标准

小区内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公开透明。

物业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管理制度

物业应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进出登记、停车费收取、车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物业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五、违规处理

违规停车

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物业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如因违规停车造成他人损失或损害的,违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规行为

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违规行为,物业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车主,物业有权采取限制车辆进入小区等措施。

小区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最新版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小区交通和停车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规范机动车进出和收费管理,解决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难管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问题,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车位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  车辆进出及停放

第三条 车辆进出

(一)所有车辆从小区西北门进,东南门出。

(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

(三)各类大中型商用车(黄牌照)进入小区需经物业确认同意,并按临停车辆收费。

(四)各类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小区。

(五)各类车辆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并按道路标记的方向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不得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六)各类临停车辆不得进入地库,违规进入地库者超过15分钟将单独计费,收费标准是原标准的两倍。

第四条 车辆停放

本小区地下、地面划线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的停放原则。优先保证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的使用需求。凡因其他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租户临停包月、一位两车等)而导致有车业主第一个车位无法获得时,立刻暂停便利措施,空出车位供有车业主第一辆车停放。

(一)因小区划线车位总数量(地下497个,地面287个,一共784个)少于小区总户数(1288户),不能满足每户一个车位停放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每户只能申请一个车位(可登记二辆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需为业主或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如申请车位总数超过小区车位总数,且实际停放车辆超过小区车位总数时,配置车位的先后顺序为:车辆所有人为房产所有人(业主)、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其他人,同一顺序实行先申请先得到原则,排序在后的登记车辆自动丧失申请车位资格。

(二)车辆使用人应自觉服从安保指挥,维护停车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1、在未划线位置停车;

2、停车不入位或一车占两位;

3、堵塞小区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绿化带、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区域停车;

4、在小区道路逆行。

(三)巡逻岗保安应做好车辆停放指挥、交通拥堵疏导,发现违规情况须立即劝阻、制止和纠正,必要时拍照留存证据,便于处罚。

(四)对于占用车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离;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由放置者负责;如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对于影响他人车辆通行或车辆碾压绿化带,保安应立即查询车辆使用人登记信息并电话联系,要求其立即纠正。如无法与车辆使用人取得联系或拒不纠正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采取必要措施,并由物业公示违规车辆等信息,按第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章  车辆登记及停车收费标准

第五条 车辆登记

小区车辆登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确定的依据是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第八条其他家庭申请人规定范围;第三类是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以租车牌形式登记车辆。

干休所车辆不在登记范围内,其车辆驶出干休所后,在小区停放超过15分钟后,一律按照临停车辆收费。

第六条 车辆登记流程

(一)所需材料: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车辆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与业主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二)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租用他人车辆的,需提供房产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人驾驶证及2寸彩照。必须签署自愿接受人脸识别对比知情同意书,杜绝为他人申请车位的行为。

(三)出租房屋的业主为其租户办理停车位申请的,在满足小区业主申请第一个车位停车需求、车位尚有盈余的前提下,物业可按照盈余车位数的一定比例接受出租房屋的业主申请,申请手续从简,只需提交业主申请和租户使用车辆行驶证,但需按照临停包月方式每月申请,动态调整,先到先得。收费标准采用市场调节价,不低于周边小区对外车辆收费标准,具体见第七条停车收费标准。

(四)车辆登记人需携带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物业办理。为维护小区业主权益,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物业需归档所有材料扫描件,便于以后监督核查。物业与登记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交材料信息,违者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携带原件或不同意扫描件归档的不予办理。未上牌的新车需及时提供购车发票和临时牌照代替行驶证,上牌后再更新信息。

第七条 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固定车辆停车费依照车辆登记类别不同,收费标准不一。第一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和第二类(车辆所有人为业主配偶、业主子女、业主父母)的,暂定120元/月,第三类车辆使用人为上述两类人的,暂定240元/月。

临停车辆(小客车)6:00-20:00,1.5元/15分钟;20:00-6:00,2.5元/15分钟;临停车辆(大中型车辆)6:00-20:00,3元/15分钟;20:00-6:00,5元/15分钟;不足15分钟不收费。

出租房屋的业主为租户办理车位,实行包月临停的,不享受小区内部车辆权益,不能办理长期租赁,只能按月租赁,费用为800元/月(参照市场价每年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临停包月车辆不能进地库,只能在地面车位停放,且要待停车系统完善后方可实施。

凡登记一位两车的,当两辆车同时停放小区时,同时间段的其中一辆车的停车按照临停标准单独计费,但不享受前15分钟免费的优惠;任何一辆车单独停放时都不计费,可直接出场(此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需待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到位后,能有保障措施解决业主认为会减少空余车位的担心后再确定实施)。

以上所有停车费用,将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的返还比例,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八条 停车信息变更

车辆使用人更换登记车辆,须及时到物业变更登记信息,变更时需提供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四章  停车位拓展建设

第九条 停车位建设

鉴于小区车位不能满足一户一位的现状,为了缓解停车矛盾纠纷,尽力满足小区物权使用人的停车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新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拓展停车位。车位拓展可在5号楼西侧、锅炉房北侧、小区东侧围墙里侧增加绿地车位;在体育场西侧、体育场南侧建设立体车位。车位拓展实施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负责建设,所需费用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产生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监督

所有物业使用人和车辆使用人应相互监督、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小区将采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经费从每年收取的停车费中预留建设经费中支出,完善车辆通行引导标识,非必要不人工值守,车辆出入实现自动抬杆,分类管理,临停车辆扫码缴费。在小区车辆出入口、地库出入口、主要行车道均安装高清摄像头,抓拍违停、逆行、超速等违规行为,为处罚提供依据。业主大会授权成立由业委会牵头、业主(包含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物业人员参加的车辆管理工作小组,在不违反业主大会决议精神的前提下开展车辆管理细则优化、监督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已登记车辆如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由物业张贴通告提示并拍照留存,通知车辆使用人立即改正;如限期内未有纠正或拒不纠正,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可以采用锁车或移车方式处理。

(二)如登记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累计三次(含)以上,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取消该车辆登记资格一个月,期间对该车辆按临停车辆标准收费。

(三)如其他临停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一次,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将该临停车辆一个月之内禁止进入本小区。

(四)停放在小区内长期(三个月以上)不使用且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业委会、物业可以通过小区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报请街道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因违规停车而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需赔偿或恢复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的处理

凡在车辆登记过程中伪造材料骗取小区车位停车资格,一经查实,业主大会授权物业锁车并按临停车辆收费标准追缴全额停车费,必要时向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举报。如有物业员工违规操作,由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纠纷的处理

因本停车管理规定的颁布、执行,导致小区业主或其他车主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含委员、各工作小组成员)发生法律、费用等各种纠纷时,业主大会同意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等活动,所需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支出。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xxx小区,自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