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共1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此,感谢网友“wumei”投稿本文!

医疗保险制度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务院部署的今年必须完成的重大改革任务。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规划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迳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

以国发[1998]44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我省各地存在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进行同步改革,在今年内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建立新的筹资机制和费用约束机制,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点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职工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费用。在管理条件较好的统筹地区,对部分门诊费用高的病人可从统筹基金中予以一定帮助。发挥统筹基金的社会共济及个人帐户的积累和自我约束作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设立医疗保险资料核查制度,遏制医疗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仍执行原规定。

各地在制定医改方案时,要按照国发[]44号文件的规定,单位缴费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根据测算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测算结果确定;高于6%的,要从严控制,不能完全照顾现在实际的医疗消费水平;个别城市缴费率需超过6.5%的,要周密论证,专题报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简称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再制定方案细则;过去的试点城市缴费率过高的,如一次性将费率降下来有困难,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加强管理等措施,逐年将单位缴费率降下来。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再享受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些特定行业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单位和职工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人个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在同一地级市内,各县(市)之间社会平均工资和消费结构区别较大的、或社会保险管理条件较差的,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但在同一地级市内,各统筹单位实施方案地原则规定要基本一致。

省直单位和社会保险关系已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中央行业所属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我省医疗保险的现状,为保证今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工作中一要着重抓好地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发挥地级城市的辐射作用和示范作用;二要着重抓好企业劳保医疗的改革,以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要着重抓好统筹基金的管理,发挥互济、互助、抗风险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原则上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各级政府及省直单位传达贯彻国发[]44号文件和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粤府[]15号通知的要求,做好具体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3月初-5月中旬),调查测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在对各类参保职工比例、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人员年龄结构、职工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现状等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统筹层次,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作更深入的研究、论证和推演,同时着手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文件。

第四阶段(12月30日前),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审批工作,并择机实施。

已经开展医改试点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遂溪、英德、中山7个市、县要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尽快修订医改方案,并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方案报批工作,7月份按新方案实施。

过去已进行过医改工作有关测算,并已草拟了医改方案的韶关、肇庆、茂名等市要在上半年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尽快报批,于9月末实施。

其它市,今年第三季度要完成医改方案的制订和报批工作,择机实施。

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在4月上旬抽查部分市、县传达贯彻国发[1998]44号文件和初步调查、测算工作的情况,5月下旬检查各市制定实施方案的情况,8月中旬召集尚未上报实施方案的统筹地区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12月份着手总结此项工作,并提出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医疗机构改革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配套进行。对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贯彻执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积极推进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占医药总费用的比重,降低大型医疗仪器检查费用。

改革医院运行机制。加强医院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加快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实行评聘分开制度,逐步实行医院后勤工作社会化管理。

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对现有卫生资源要按照标准坚决进行调整,新增卫生资源要严格控制审批。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尽快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形成完整合理的医疗机构体系。

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机制。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应该由政府补助的,各级政府一定要承担;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使医疗机构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的收入取得补偿。

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核查。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交流和协作,做好有关的申报、审核、结算等业务工作。

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

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在实施中必须统一领导,协调行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规划,指导各地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市、县政府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维护社会稳定。在调研测算期间,要慎重宣传。方案确定后,要及时向群众解释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取得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要不断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改革工作的情况反馈和经验交流。省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珠海市和遂溪县(省医改领导小组重点联系城市)的检、指导,及时掌握医改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计信息等基础性管理工作从一开始就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4月18日,我县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县领导郑春伟、孙寸贤、段炼参加会议。

会上,相关单位分别汇报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安排。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将卫计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职能移交至人社部门,尽快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政策框架体系和信息系统、经办流程的统一。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郑春伟指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紧扣时间节点全面推进整合工作。

4月13日,徐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举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安顺,副市长李燕出席会议。

《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一是统一城乡,理顺体制。理顺各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和经办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二是上下联动,有序实施。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起,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政策框架体系和信息系统、经办流程的统一。三是强化监督,规范运行。整合期间,严格执行财务、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基金、财务、信息数据安全完整,确保机构人员按时移交到位,确保整合期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王安顺在讲话中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利民惠民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各级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齐心协力,认真谋划,积极推动,确保整合工作按时间节点推进,取得成效。

11月17日,南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原永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原永胜指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社会关注,群众期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抓住关键,稳步推进,按照时间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全面理顺管理体制,妥善解决好队伍思想认识问题,协调组织好参保缴费,稳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确保20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4月1日起正式启动运行城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整合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会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

11月16日,驻马店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召开。驻马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昕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昕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保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切实理顺管理体制,认真组织参保缴费,稳步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涉及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和部门职能、职责、人员的调整划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人事、财务、基金管理等规定,依法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按照上级明确的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任务。

最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 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

从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利弊探析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现行的《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是医保用药报销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参保后自负金额的多寡。

1、个人自负比例较低的.甲类药品范围较窄报销范围将药品划分为不同报销比例的甲、乙类,看门诊,甲类能报销70%,乙类要在扣除10%之后才能报销70%,实际上只能报销63%。列入《报销范围》的甲、乙类药共个品种,其中甲类药店436个,乙类药1006个,甲类药品比例仅占30%。如果把非常用药和滋补保健药剔除后,甲类药所占比例还不到25%。

2、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复方氨基比林、乙酰螺旋霉素等是医生最常用的常规退热、消炎药,却都划为乙类药品。

3、《报销范围》中少数品种偏离实际。如:青霉素甲类药中的凯德林、舒氨新、凯兰欣、优普林并不是大多数医生的常规用药,有的医生对此药还闻所未闻。相反,医生对划入乙类的苄星青霉素、羧苄青霉素情有独钟,病人也乐用这类常规药。价格便宜、纯属国产的麻醉药也分出了甲、乙类,不利于医生因人施药,及时治疗。

二、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1、报账、转院手续烦琐。报账要经过初审、复审、核审、审批四关,有的是同一部门几人分别审,有的是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审。对因无法确诊的患者要求转院的,还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经主治医生、医务科、医保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2、结账程序不便于快捷操作。现有的医保出院费结算程序让操作人员无法做到快捷方便。据调查,每个病人结账最快的要40分种,复杂点的要半天时间。

3、对特殊病种病人的处理缺乏灵活性。一是要求申请者到医保中心见面;二是要求提供近期切片检查报告。第一点尚可理解。第二点对癌症恢复期病人来说,则很难做到。因为不可能为提供一个报告又去开一刀,所以有的患者只好作罢。

4、对参加医保的病人硬性规定诊疗地点,不利于患者及时治疗。

三、医疗单位工作难度加大

医疗改革给患者提供了看病时“货比三家”的条件,对医疗单位(医院)来说,则面临很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医保配套服务方面,给医疗单位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与难度。

1、经济负担增加。以岳阳市一医院为例,该医院实行医保专门增设一个科室,新增5名工作人员,除新增人员经费外,每月还要增加与医保中心的电脑联网费近元,杂项费1000余元。

2、工作量增加。实行医保后,从医生到一般工作人员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还需加强医保知识的学习。药品、特检、特治、一次性医用材料、腹腔镜手术费、服务设施等有1500多个品种或项目都需要不同人员掌握,最多的一个项目需分类三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单位的工作量。

3、扩大医保就诊网点难度较大。近3万元一台的刷卡机以及每月近千元的电脑联网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就诊网点的铺开。

四、医疗单位、医保机构、患者之间产生摩擦

1、医保机构下达的费用控制定额,医疗单位(医院)执行起来有难度。医保机构以收定支,对参保医院分别下达了床位周转率和住院金额两个指标。为确保完成任务,医院将指标分解到各科室,但从执行情况看,难以达标。其原因主要是近几年住院的危重病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费用飚升,难以控制。仅以费用中等的乙肝治疗为例,如用效果比较好的干扰素,一个治疗周期就需4500元左右。仅以岳阳市一医院为例,60%的科室超定额。

2、医院对医保机构扣结算预留金意见较大。医院与医保中心结账,需扣10%的结算预留金,视该单位医保工作业绩好坏、年终评比结果再考虑返还。医院普遍认为,此种做法严重影响其流动资金周转和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对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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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看法

通过对100位参保人员调查结果的分析,发现我市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和,以及我市医疗机构现状,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0xx年XX月XX日至XX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波兰、瑞典两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由医疗保险分会、江苏、福建、上海、重庆和北京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同志共8人组成。考察期间,访问了波兰医疗卫生基金会,波兰卫生部和瑞典社会保障署。现将我们所了解的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波兰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基本概况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后几经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四类: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4)意外保险(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该制度覆盖了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征收,按照规定,社保公司将基金通过银行分别划给养老保险基金会、医疗卫生基金会、事故保险基金会和意外保险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还分别设有意外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20xx年XX月,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同年4月经总统批准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建立新的、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改国家预算方式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医疗保险基金,使全体参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原则有:

(1)人人免费平等的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

(2)自由选择各类医生;

(3)在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内,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从个人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费用用于医疗保险费;

(5)对没有收入的人员,政府通过预算的方式负担医疗保险费用。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 该基金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具体负责全国医疗保险业务,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国家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会工作,管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国家总理任命,基金会总裁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它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谁是投保人,谁购买了医疗保险;二是与医疗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基金会每个季度向国务院提交工作报告,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

基金会总部设在首都华沙,在全国16个省设立了省级机构(分会),全国工作人员约4000人,其中中央一级机构250人。基金会从全国医疗保险费中提取1%的管理费,用于全国各级机构。中央机构不直接参与筛选合作伙伴(医疗单位),全部由16个省级机构负责。国家基金会有权任免分会会长。

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具体为:

(1)具有波兰国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兰的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公民;

(3)停留在波兰的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但他们有居住签证;

(4)合法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内的非欧盟或非欧洲经济区居民,而且已经加入了医疗保险。

在岗就业人员按收入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增加0.5%,直到20xx年达到9%,以后不再增加。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包括了用人单位应缴部分(7.5%),故用人单位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缴到国家社会保险公司,再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到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国家规定对退休人员也进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预算保障的。改革后,绝大部分人员由医疗卫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继续由国家预算保障。农业人员不缴医疗保险费,而是由国家补贴,他们的医疗保险由农业医疗保险公司专门管理。

波兰总人口3800万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为3738万人。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没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没有能力参保。根据规定,他们向所在的乡政府申请,乡政府可以视同投保并批准他们享受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批准享受时间一次为30天。这样做,主要是基层政府较了解情况,可以把关。对于长期需要依赖酒精、药物生活的人,国家同样为其提供医疗保险,他们认为这样要比提供社会救济便宜些。

个人购药,按病种报销药品费用,但报销比例不同,如糖尿病,个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发烧,个人和基金各支付50%。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例如预防疾病和创伤的发生、疾病的早期检测、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阻止残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医疗服务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和在国外进行的治疗等等。

20xx年8月,波兰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项目资助细则法规,其附件中详细列举了患者完全自费的诊治项目。

医疗单位 医疗单位分为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私人诊所和私人妇产医院。这些医疗单位都要在省级法院注册,并接受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医疗单位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五类:一是家庭医生,既为初级就诊,一名医生约有2500名患者。二是卫生所,通常情况下,卫生所医生要接到家庭医生的转诊单,才能为患者看病。个别病种即不需要转诊单,医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妇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专科和综合医院,主要服务于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复治疗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要与医疗单位、医生签定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服务人数(人次)、服务项目、疾病病种和基金支付数额等,并根据协议向医院、医生拨款,超出部分,基金会当年内不再拨款。医院和医生每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经费执行情况。部分私立医院不愿与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签订协议,他们认为基金会拨款太少。因此,参保人只能到签订协议的医院看病,才能报销,急诊除外。

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单位、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都有固定的医疗单位和固定的医生,患者就诊都是找同样的医生,直到该医生说可以转院治疗。原则上,参保人只能到与基金会签定协议的医院就诊。如果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原医院负责向就诊医院支付,基金会不再支付费用。入院接受治疗的患者(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疗、护理、诊断或康复训练),有权获得免费的疾病治疗(患者只支付30%-50%的购药费)。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必须比同类药物便宜。而对于非协议医疗单位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品费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担。

在发生急诊、疾病导致其不能活动或需要进一步持续治疗情况下,参保人员有权往返免费使用卫生医疗专属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从而能在最近的医疗单位接受诊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况下,卫生医疗专属运输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卫生部颁布了使用卫生运输工具的标准和规则。

卫生部长有权利决定国内患者是否需要到国外进行诊断和治疗。患者在国外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提前公开预算的方式对其进行支付。

全国医疗费用构成 20xx年全国医疗费用占GDP的6.1%,近几年此比例逐年下降。20xx年全国医疗费用,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占87.3%;国家预算占7.1%,这部分资金由卫生部管理,主要用于高危职业、癌症治疗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国家预算在逐年减少;各级政府投入占2.2%,主要用于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投资;其他占5.4%。另外,内务部、国防部也掌握部分国家预算,用于军队、消防、特种职业等。

20xx年,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支出基金约320亿元兹罗提(约合10亿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费购药或到私立医院就诊费用。

二、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体公民都有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权利,基本内容有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等。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7.1岁,女性为81.9岁。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实质性的增加,尤其是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龄超过65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老龄化人口的国家。

医疗保险 1955年实行医疗保险制度,1982年通过卫生立法,规定该国公民在生病(生育)时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一般用人单位要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3%缴纳社会保险税,职工需负担4.95%的社会保险税(其中医疗保险税2.95%、失业保险1%和年金税1%)。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30%的社会保险税。但高福利、高消费导致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国家还必须从税收中拨款给予补充。20xx年,全国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总资金相当于GDP的36.5%。社会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和国家部分税收。

医疗保险对象为全体公民、在国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国人。投保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干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训并改行。

(3)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全部费用,20岁以上国家承担部分费用。

(4)药品费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优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需要全部自费。在规定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免费领取药品。

(5)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产妇津贴。

医院和基础医疗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门诊挂号费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病人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为900克朗,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所有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克朗,超过部分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克朗。

瑞典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国会、政府有关部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负责监督与指导。二是省级管理委员会,国家规定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与实施,省级政府拥有医院。三是市级管理委员会,承担审核待遇、基金支付、信息反馈和各项服务等工作。它们在瑞典医疗服务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选举产生的这些政治机构有权利通过征税和收取费用来支持它们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大众。

卫生服务 医疗保健体系的最主要评价标准是衡量其能够为服务的人群提供面对任何健康问题的处理方法的水平。瑞典卫生服务体系分为:

1、基础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健康服务中心)。它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一系列广泛的健康专家——包括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他们在健康服务中心组成团队进行工作。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家庭医生,一般都是一个全科医生。此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基础医疗服务还包括向企业和学校提供健康检查和咨询服务。

健康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向病人提供护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方便了老年人和残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时的护理服务。

2、县级和地方级医院。全国大约有65家,它们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包括为需要入院治疗的病人提供专科领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诊治服务。另外,县地级医疗机构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护理治疗,而且正以门诊病人护理的形式逐渐增多。

3、较大的地区区域级医疗服务系统。该系统包含9个地区级医院,相比县级医院,地区级医院有更广泛的的专家队伍和诊疗系统,除一般的专科医疗服务项目,还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疗,以及神经外科、胸外科、整形手术和专业实验室等专业领域的服务。

由于强调院外治疗的理念,住院治疗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现在,日间手术方式和家庭医疗诊治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诊疗,越来越多的疾病治疗和手术不再需要病人必须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岁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个居民有一个医生。

瑞典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全国各地区医疗服务、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的规定。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各地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省、市政府在医疗保健领域里引入的一个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选择医院和医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选择他们就医的健康服务中心(或家庭医生),选择他们希望就医的医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医院可以出具转诊证明。

初级基础护理服务必须在病人与他们联系的当天提供服务,而医疗咨询则需要在8天内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经费 20xx年瑞典医疗服务经费达到1780亿克朗(包括药品补贴和牙科治疗),这个费用已经占到当年国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占到这个总费用的80%左右。

各省、区的医疗经费占各地运作费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权利对其辖区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费用中的19%来自中央政府拨款,患者个人也需支付4%的费用。由于加入欧盟,瑞典税收基数在逐渐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医疗服务基金也相应的在减少。

三、几点体会

通过对两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坚持社会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上,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应是发展趋势。波兰、瑞典虽然政治结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有所不同,但两国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国家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目标,并认为向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和筹措资金支持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尽管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在短时间内覆盖全体公民,从长远看,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全体公民都应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办法逐步统一的准备,努力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2、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考察期间,我们有一个突出的感受,两国虽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细致、周到、详尽,能够掌握每一个人的基本情况,随时随地可以查询,包括服务于他们的家庭医生。优质服务需要有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标准、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3、社会保险持续、协调发展,需要法制化。波兰、瑞典在医疗保险计划执行前,都要通过国会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对许多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内容很具体,分类很详细。如波兰在卫生服务方面,就有牙科医生诊疗规范、护理人员行为规章、疗养院管理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复杂多样,利益群体错综复杂,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尚无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政出多门,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能有效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波兰、瑞典,参保人员都有为自己服务的家庭医生,可以足不出户。在社区还设有卫生所(波兰)、基础医疗服务机构(瑞典),配有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一般性疾病能够就近治疗,对这样的医疗服务,国家还有治疗费用、药品价格等优惠政策。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将医疗保险服务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延伸,由于街道、社区的特殊性,它能起到预防、保健、康复、治疗和健康教育等作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从单一的经办机构提供向以经办机构为主、社区管理服务和群众性自我管理服务为辅发展。

如题,医疗保险制度有几种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哪个范畴的啊

[医疗保险制度的种类范畴]

新旧医疗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新旧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更加完善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管理方式上有重大差异,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在以上几个方面显示了其优越性.为了使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地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在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提高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和质量、加强医疗保险的监督和检查上下功夫.

广州市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医改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以下同),由沈柏年副市长任组长,陈传誉副市长、胡耀珑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区、县级市也应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医改工作,成立相应的医改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贯彻落后上级关于医改的方针政策,指导医改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医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级市医改领导小组名单请于5月30日前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医改办,以下同)。

二、要认真调查测算,尽快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类参保职工的比例、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人员年龄结构、职工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现状等开展调查测算,进行周密论证,在此基础上确定统筹层次,并于6月30日前专题报市医改领导小组。

三、要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凡经批准以本地区为统筹单位的,要按照市的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原则、规定、步骤进度应与市保持基本一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择机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在较短的时间里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努力搞好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改办反映。

省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800字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于XX年4月开始实施。最近,该省城调队会同岳阳市城调队就实施情况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表明:医疗改革运行中新旧制度转换基本平稳。但由于医改处于起步阶段,距“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现行的《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是医保用药报销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参保后自负金额的多寡。

1、个人自负比例较低的甲类药品范围较窄报销范围将药品划分为不同报销比例的甲、乙类,看门诊,甲类能报销70%,乙类要在扣除10%之后才能报销70%,实际上只能报销63%。列入《报销范围》的甲、乙类药共个品种,其中甲类药店436个,乙类药1006个,甲类药品比例仅占30%。如果把非常用药和滋补保健药剔除后,甲类药所占比例还不到25%。

2、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复方氨基比林、乙酰螺旋霉素等是医生最常用的`常规退热、消炎药,却都划为乙类药品。

3、《报销范围》中少数品种偏离实际。如:青霉素甲类药中的凯德林、舒氨新、凯兰欣、优普林并不是大多数医生的常规用药,有的医生对此药还闻所未闻。相反,医生对划入乙类的苄星青霉素、羧苄青霉素情有独钟,病人也乐用这类常规药。价格便宜、纯属国产的也分出了甲、乙类,不利于医生因人施药,及时治疗。

二、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1、报账、转院手续烦琐。报账要经过初审、复审、核审、审批四关,有的是同一部门几人分别审,有的是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审。对因无法确诊的患者要求转院的,还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经主治医生、医务科、医保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2、结账程序不便于快捷操作。现有的医保出院费结算程序让操作人员无法做到快捷方便。

(1)、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2)、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3)、医疗单位工作难度加大

(4)、医疗单位、医保机构、患者之间产生摩擦

(5)、一些费用收取欠科学

(6)、参保单位对患者支持不够

[摘 要] 军人医疗保险作为军人生病就医的基本保障,与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立健全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官兵生活质量、稳定部队军心、增强军队的凝聚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维护国家、社会和军队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从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入手,通过对其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以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 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军队建设的日益发展,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我军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来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求、与部队官兵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官兵需求,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一 、我军军人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军传统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及其弊端。

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基本上仍依照《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它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待遇,其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应该承认,此种医疗保障模式对保障全体军人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还惠及军人家属。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它与市场经济体制、军人的医疗保障需求、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这种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存有许多弊端:第一,军人医疗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军费供给的约束,这种面向全体军人的免费医疗制度其保障能力也是相当低的,体现为全体军人享受的医疗设施服务、药品消费等都是最基本的需要,他们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第二,医疗机构经费少、负担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卫生标准经费严重不足,保障范围却很宽。根据现行军队医疗制度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离退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随军无工作家属、未满18 岁子女,都属于军队医疗保障范围。许多军队医疗单位入不敷出,为了弥补医疗经费的不足,不得不走面向社会收费服务的创收道路。这样又导致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偏离对部队的服务,对军人服务质量与保障能力的下降使军人正当的医疗权益受到损害。第三,对军队而言,经济效益较低。首先是患者缺乏成本意识。免费医疗使大多数就医者缺乏医疗费用意识,不仅有病必治,还常常小病大治、无病也治,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其次是现有军人医疗保障也是一种封闭式的保障模式。尽管都是军队医疗单位,但隶属于不同的军兵种与系统,这样军人就医只能到本单位的医疗部门或指定的军队医疗系统就医,既不能跨系统、跨部门就医,也不能到地方医院就医,除非费用自理。一方面造成了军人就医的不方便,另一方面造成了军队医疗资源的重复设置与浪费;一方面是军人享受的基本医疗水平太低,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医疗设备、服务能力闲置与浪费。

(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1、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

2000 年 1 月,我国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而建立的一种军人保险制度。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讲,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军人公费医疗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是为了维护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医疗保险对象同等待遇的一种措施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其中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记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当军人退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规定。

2、现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军队特色不明显,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未体现军队内部工作岗位的差异;未体现不同安置地医疗保险水平的差异;未体现物价波动导致的医疗消费差异。

(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保障力度较为薄弱。未涉及军人家属;未涉及大病;未涉及职业病。

二、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设计。

选择军人医疗保险模式,既要考虑军队的实际,又要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选择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点已体现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②。针对目前军人公费医疗的弊端及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足,提出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及军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账户。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队与军人个人共同缴纳,没有工薪收入的义务兵与学员不缴纳,军队缴纳的部分按前三年军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军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缴费率,并按此缴费率为军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解决。按照军人个人积累与军队统筹的原则,军队保险机构为每个缴费军人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军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与利息为军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军队为军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军人账户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军队统筹医疗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2、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

在政策和具体做法上 ,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一致 ,有利于军人退役后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地方“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人个人账户,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人的 2%。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 其中,1.8%左右划人个人账户,4.2%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参照现行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做法和对军人职业的补偿, 在保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为工资总额 8%的前提下, 个人缴费比例可比地方低 1 一 0.5 个百分点。例如,可确定为工资收入的 1.5%(义务兵不缴纳保险基金)。

对于国家补助 ,考虑到要建立统筹基金和现实消费等原因,应提高到 6.5% ,其中按 2.3%划入个人账户,4.2%划人统筹基金,从而使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比例为 3.8:4.2 ,与地方“医保”的做法一致 ,也可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分作上下调整。

3、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要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可参照地方“医保 ”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标准制定、个人账户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的免费的军人基本医疗服务仍要保留。只是需要军队医疗部门将军人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水平界定清楚,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范围与标准等。超过军人最基本医疗需要的费用可由军人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由缴费军人自己负担。军人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军人年均工资的 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军人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内解决 ,可通过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等解决。这种“小病用账户,大病靠统筹”的支付方式可满足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要。

4、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军人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基金运营所得要全部纳入军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给付及时、存储安全。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由军人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并实行集中统管。军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和保险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要与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

基金的转移支付是指对军人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基金储蓄的提取和转移。军队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师职以下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士官。退役回地方就业的军人, 基金支付为退役时个人账户中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全部本息(包括个人储蓄和国家补助两部分),用于向地方社保机构进行基金转移, 军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并相应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继续参加地方医疗保险,实现军地医疗保险的接轨。对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基金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对军人晋升为军职或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或在制度实施后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退还个人账户中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

(二)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军人所具体从事工作的不同,除参加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应参加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是根据各种军兵种风险的不同而设立的。

1、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

不同的军兵种,由于军人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军人工作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任务的特殊性。如参与国际军事活动、作战任务、军事演习、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情况;二是岗位的特殊性。如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和从事航海、地下、水下和放射、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军人;三是地区的特殊性。如边疆、海岛、高山、沙漠等艰苦边远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驻守军人身心的损害超过正常水平。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从事特殊任务的军人患某些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要比其他军人要高一些。因此,针对不同的特殊工作,应有相应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体现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军人进行相应的医疗保障。

2、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监管与支付、转移。

根据军队社会保障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针对不同的工作,参加不同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其缴费率应与其所从事工作的风险高低相对应,工作风险很高,其缴费率也很高,以体现其工作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缴费率,可参照过去三年间该工作所引发疾病的发生概率。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应完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纳入军人个人账户中。当军人退役时,无论其服役期间是否进行过大病或职业病治疗,退役时都按其个人账户中所具有的职业风险医疗保险的数额从大病、职业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到个人账户中,与个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一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或支付给个人,以增强他们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作为对他们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的一种合理补偿。这种给付办法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退役医疗制度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通过建立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实现医疗基金在军人一生中的纵向调剂。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医疗费的消耗程度有差异。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医疗保障体制能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的不同年龄段形成纵向调剂。目前部队的现役医疗消费与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是完全割裂开的,医疗资金无法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这也容易造成现役公费医疗消费中的软约束,加剧医疗经费的紧张。如果把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役医疗消费挂钩,则既可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现役医疗消费中的浪费。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既可以让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消费中的浪费现象,并能增强军人自我医疗保障的意识。

(二)通过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地衔接。

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为军人退役后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作好了相应的准备。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与地方医疗保险的衔接,在军人退役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时,除了转入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外,国家财政还应另外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以作为对地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补充,这样可缓解军人退役安置难的问题;对于不能加入地方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在其退役时除一次性给付账户里的资金以外,另外再比照拨付给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统筹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个人,以增强其自我医疗保障能力。

(三)通过建立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可保证军人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差别。

由于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比如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中的军人患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要比其他军人高,相应地在医疗保险上也要体现出对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人照顾。军人职业风险医疗保险就是根据军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的不同而建立的,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军人退役医疗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注 释]

① 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 [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14.

② 张东江,聂和兴。当代军人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3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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